2026-02-06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了《上海市慈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含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本市慈善领域行政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仅关系慈善领域的规范发展,也关系着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更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会关注度较高。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相关配套规章文件亦相继制修订并施行,这些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2025年,全国开展了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制定了《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对本市慈善领域的行政处罚,保障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社会公众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民政局在深入研究论证、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本《规定》。
二、基本框架
《规定》由正文及1个附件组成。正文为通用性规则,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量罚原则、裁量阶次及适用原则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等内容,共二十四条。附件为《上海市慈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19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文件适用范围。规定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其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和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规定》未对慈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适用规定的,参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裁量基本原则。适用本《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细化具体适用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正文中列明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在附件中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细化量化了处罚标准。
(四)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了对慈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多种因素。
(五)合理设置有关金额。在细化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设置了三个档次金额的适用情形。在细化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金额时,结合本市实际,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了三个档次的罚款金额。
(六)明确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规定》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用于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清晰阐释裁量逻辑。
四、贯彻落实
《规定》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民政局将面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等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其主动学法、自觉守法;加强对各区的工作指导,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益慈善的公信力,推动本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