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耀:公益慈善应当归属生活性服务业

2025-11-16

学习“十五五”建议,特别需要提出一个问题,公益慈善究竟属于哪一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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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慈善法》第八条对此已经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样看来,公益慈善的社会服务业性质应当没有疑问。但是,当前《慈善法》的贯彻落实还有较大空间,社会服务机构要真正纳入到生活服务业界还需要时日,而“十五五”规划在即,讨论这样一个议题还是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与香港慈善组织交流时发现,香港没有“慈善界”,只有“社服界”即社会服务类的机构,这种把慈善深深融入社会服务的做法,其实也是国际社会的一个通则。

新加坡与香港类似,他们运用三种法律结构来规范慈善组织,一类是公众担保有限公司,一类是社团,一类是慈善信托。其中,公众担保有限公司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中唯一一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由会计和企业监管局注册而批准成立,除适用《慈善法》以外,更主要受《公司法》规范。有意思的是,他们曾经将慈善事业的国际发展纳入到贸易发展局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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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境外和国外都是将慈善组织作为特殊的企业来管理,其主要的功能就是从事生活性服务业。因为,生活性服务业的大发展不可能完全依赖市场,它是与社会福利密切相关的行业,也是有着相当高的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业。

其实,按照我国的产业分类,生活性服务业确实包括健康、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等,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公益慈善参与最为广泛的领域。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这类组织的管理时,也是将其归入“民办非企业”类别。就是说,它既是民办的,又是非企业。在社会服务业还不发达的时期,这样的定位给予了社会服务机构以广阔的发展空间。

现在,如果将全国慈善工作者所从事的项目进行分类,几乎全部都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的类型。一旦按照这一实际与生活性服务业接轨,就不难发现,我国社会对这一行业有着紧迫的急需,也就是说,它们相当短缺并且急需得到较大发展;同时,它也是政策的着力点,“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近期中央财政对育儿补贴拿出上千亿元资金直接向0到3岁儿童的家庭发放。

为什么社会组织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能直接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因为他们的政府都将其作为生活性服务业来处理,因此才会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几百亿元来支持社会服务组织,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和社会都需要社会服务组织。生活性服务业的主体就是社会服务机构而不是一般的商业企业。

实践证明,一旦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出现短缺,社会服务机构不能占据主导地位,就会产生较大的社会矛盾。因为无论是育幼、养老还是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等,无不事关群众的日常生活。正是基于这一社会格局,发达国家无不为直接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社会组织提供健全的财政支持,从而使大众的急难愁盼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也是基于这一现实,香港政府才决定为承担固定服务对象的社会服务组织建立起固定拨款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组织成员的基本工资并定出了相应标准,类似于内地全额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普通员工月薪几万元港币是相当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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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包括公益慈善组织自身在内的相当多的人在整体上仍然存在着把公益慈善组织作为完全靠社会性募款运营的机构来管理的倾向,而行业性质上类似于把这些组织按照金融机构来管理。结果,自然是借鉴金融机构监管的办法,一方面重点强调公开透明,另一方面一定要对募款和用款全面加强审计,项目评估也重点在于合规。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主职主业完成得怎么样?没有多少人予以注意。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购买公益岗位的项目似乎与公益慈善组织无关,因而也不好纳入生活性服务业来进行考核。社会组织服务老年人、托幼和残疾人康复的项目,通行的是如同商业招标那样每年公开招标,自然不可能固定拨款,社会组织也不可能有长期规划。大家只能做临时打算,服务对象自然会产生焦虑情绪。最要紧的是,社会组织与生活性服务业之间难以形成有机联系,其本该承担的社会服务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

看来,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慈善组织迫切需要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纳入生活性服务业来进行规划。唯有如此,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才能够得到切实推进。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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