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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委员会
中国慈善联合会是一个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维护公众和慈善行业利益,致力于推动建立一个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专业、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中国慈善行业生态,致力于推动建立一个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命相适应的精神家园。
慈善信托委员会是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6年11月,由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旨在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宗旨
慈善信托委员会的宗旨是:
(一)推动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运营机制,促进慈善信托发展;
(二)指导具有慈善目的的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信托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搭建多方沟通合作平台;
(二)建立慈善信托行业智库,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四)开展相关培训并引导和推动慈善信托实践。
成员情况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现有57位成员,其中单位委员49家,个人委员8人。此外,个人顾问6人,荣誉顾问3人。其中,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先生当选为主任委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先生当选为常务副主任委员,陕西省慈善协会、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选为副主任委员。
慈善信托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组织名称为“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以下简称“慈善信托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慈善信托委员会是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中国慈善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中慈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
慈善信托委员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
第三条 定位
慈善信托委员会由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旨在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宗旨
(一)推动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运营机制,促进慈善信托发展;
(二)指导具有慈善目的的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 原则
慈善信托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并接受公众、企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主要工作
慈善信托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搭建多方沟通合作平台;
(二)建立慈善信托行业智库,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四)开展相关培训并引导和推动慈善信托实践。
第七条 搭建多方沟通合作平台
(一)通过研究报告、会议、论坛等方式实现政府、慈善信托当事人、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的互通联合;
(二)组织召开慈善信托沙龙、研讨会、国际交流等活动,推动行业交流合作。
第八条 建立慈善信托行业智库,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一)积极推动并参与慈善信托政策和配套制度的研究、论证与制订工作;
(二)为政府、慈善信托当事人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九条 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一)开展慈善信托的规范和标准化研究;
(二)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监督作用,加强诚信建设,接受投诉和举报,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秩序。
第十条 开展相关培训并引导和推动慈善信托实践
(一)根据需要开展慈善信托相关培训,普及行业规范;
(二)依托会员力量,联合社会各方,共同打造规范化慈善信托,推动慈善信托的应用和普及。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委员
慈善信托委员会由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包括慈善组织及个人、信托公司、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委员应在慈善信托领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共享委员会研究成果;
(3)优先参与中慈联各项活动和项目;
(4)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提请工作议案;
(5)慈善信托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认同中慈联章程,遵守慈善信托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2)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3)承担相关研究、活动、会议任务;
(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5)慈善信托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委员的入会程序:
(1)中慈联会员加入慈善信托委员会需提出申请并经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2)非中慈联会员加入慈善信托委员会需按照规定先成为中慈联会员;
委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出委员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观察委员
慈善信托委员会根据中慈联规定或经中慈联秘书处同意后可设立观察委员。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慈善信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2-7人。
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慈联秘书处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报经中慈联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商中慈联秘书处共同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顾问
慈善信托委员会设立顾问,由相关政府部门及领导、专家学者、慈善组织及个人、信托公司、中介机构、资深从业人员担任。顾问由委员顾问和非委员顾问组成。顾问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办公室
慈善信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总干事由中慈联秘书处选聘,副总干事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委员会任命;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提名,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一) 全体委员会议
慈善信托委员会内部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制定和修改慈善信托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3)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提出注销建议;
(5)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以下重大事项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1)制定和修改慈善信托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3)其他需要现场表决的重大事宜。
(二) 主任委员会议
主任委员会议是慈善信托委员会的日常议事机构,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责。
主任委员单位应提名1名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委员,并出席主任委员会议。
主任委员会议的具体职责为:
(1)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3)任免慈善信托委员会总干事;
(4)领导协调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5)批准办公室起草的除工作规则以外的各项管理制度;
(6)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干事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顾问职责
慈善信托委员会顾问的具体职责为:
(1)为慈善信托委员会的活动、会议提供建议咨询;
(2)接受慈善信托委员会委托,开展行业研究。
(四)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慈善信托委员会的业务执行机构,设于中慈联秘书处。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1)起草慈善信托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编制慈善信托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执行全体委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4)开展慈善信托委员会日常事务,定期向慈善信托委员会各委员汇报工作,并向中慈联秘书处进行工作报告,接受中慈联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提供服务的收入;
(二)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主任委员会议信托基金;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五)委员及社会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资金用途
(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如行政办公开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为委员开展服务的工作经费等;
(二)委员会开展项目、会议、培训等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中慈联财务制度,单立会计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
慈善信托委员会作为中慈联的分支机构,应按中慈联项目管理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参照《中国慈善联合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
慈善信托委员会作为中慈联的分支机构,应按中慈联信息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保障委员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细则
慈善信托委员会具体工作细则将根据本工作规则制定。
第二十五条 解释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工作规则经2022年7月26日第二届全体委员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