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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23-05-23

中国慈善联合会党支部制度手册

目       录

 

一、任务职责部分

1.1  党支部基本任务及职责

1.2  党支部书记基本任务及职责

1.3  党支部副书记基本任务及职责

1.3  党支部组织委员基本任务及职责

1.4  党支部宣传委员基本任务及职责

1.5  党支部纪检委员基本任务及职责

 

二、管理制度部分

2.1  党支部选举制度

2.2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2.3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2.4  “三会一课”制度

2.5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管理制度

2.6  党务公开制度

2.7  组织生活会制度

2.8  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9  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细则


一、任务职责部分

1.1  党支部基本任务及职责: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4)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7)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8)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其基本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1.2  党支部书记基本任务及职责:

(1)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落实“三会一课”等各项组织生活制度,按时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积极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措施。

(3)做好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党员合格率达100%;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稳定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队伍和谐稳定。

(4)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群众中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

(5)做好工共妇组织工作,充分调动工共妇组织的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6)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激发党员队伍活力,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水平。

(7)抓好队伍文化建设,用共同的价值理念引领队伍发展,用先进典型事迹和有力宣传报道提升队伍形象。

1.3 党支部副书记基本任务及职责:

(1)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日常工作,书记不在岗时主持党务工作。

(2)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组织发展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员的经常性思想教育,接受党员汇报,关心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3)认真指导工会工作,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各项相关活动,定期开展职工的文体活动;做好新会员的申报与工会费用的收缴和其他服务等工作。

(4)完成党支部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4  党支部组织委员基本任务及职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党支部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纪律教育和党员培训。收集、整理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向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标准及程序,根据本支部的情况,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协助党支部书记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1.5  基层党支部宣传委员基本任务及职责:

党支部的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工作。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心和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并组织实施。

(2)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协助党支部书记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大庆油田可持续发展纲要》,学习科学、文化、法律、业务知识,组织党课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

(3)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选树典型,宣传先进事迹,营造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4)积极开展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体生活。

(5)建设好本支部的宣传阵地,搞好党支部的信息报道工作。

1.6  党支部纪检委员基本任务及职责:

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传达贯彻党委对纪检工作的指示和会议精神,布置相关纪检监察工作。

(2)掌握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定期向党委汇报,并负责支部党员的廉政考核和鉴定工作。

(3)配合支部书记制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做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和年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4)做好对支部党员进行党纪和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对支部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上级纪检部门查处违纪问题或案件,并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6)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开展有关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本支部委员会和党委汇报沟通情况。

 

二、管理制度部分

2.1  党支部选举制度:

第一条  坚持民主选举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党的干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有利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性,做好党支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内,支部书记缺额时,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者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补选,委员缺额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党员酝酿提出初步人选名单,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征求各党小组党员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委员,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请示,把预备人选及基本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支部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支部选举大会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会议方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征得到会党员同意,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得票超过半数的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征得到会党员同意,从得票未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多于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党员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选举的程序

(1)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本支部党员人数,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出席大会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人数。

(2)宣布下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和候选人名单。

(3)推选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可由党员提名或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4)监票人检查票箱并贴上封条。

(5)分发选票。分发后,应请党员核对选票有无漏发、多发,并宣布分发选票的数量,多余的选票当场剪角作废。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选举人按选票说明的填写方法,填写好选票。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7)进行投票。先由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再由大会主持人投票,到会党员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选,也不能预先投票。

(8)计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9)宣布选举结果。监票人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按得票多少为序。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10)选举结束后,将选票清点密封保存,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启封。

第六条  上报选举结果请示,支部将选举结果书面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批复后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

2.2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扎实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中慈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教育内容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学习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3)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4)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两个《条例》,学习党中央、民政部党委、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关于党的建设的有关决议。

第三条  学习教育形式

(1)集中培训:利用党员大会、专题报告、观看录像、上党课等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培训。集中培训以政治理论、党的知识、廉政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全年一般安排4次。

(2)主题讨论:确定一个主题,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主题讨论活动。主题讨论活动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部署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全年一般安排1-2次。

(3)参观学习:组织党员到有关学习教育基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接受爱国主义、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全年一般安排1-2次。

(4)分组学习。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一般结合党员大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等时间安排统一进行。分组学习包括政治理论、发展形势、科学文化、业务技能、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等内容,结合实际灵活安排,全年一般安排不少于4次。

(5)继续教育。支部支持和鼓励党员参加各类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6)业余自学。由党员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安排学习,经常性地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以及其他各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员业余自学全年一般不少于20学时。

第四条  学习教育管理

(1)党员学习教育工作由党支部统一管理。每年年初党支部要对全年党员学习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年度党员学习教育计划。结合上级党组织有关安排,可对学习教育计划进行适时调整,下达阶段性学习具体安排。

(2)各类集中培训、专题讨论、参观学习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分组学习或分组活动由各党小组长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及业余自学由党员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3)加强党员学习教育管理。党支部或党小组集中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党员不得无故缺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学习培训纪律。如因工作、休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时,必须向党支部书记请假,事后通过自学等形式补课。全年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活动超过3次者,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党员。

(4)党支部建立党员学习教育记录,党员要认真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笔记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党员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2.3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评议党员目的

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主要是通过教育、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党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在推动机构科学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条  民主评议范围

组织关系隶属于综合党委的全体党员。

第三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1)是否模范地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安排的有关举措,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为机构发展做出贡献。

(2)是否能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是否维护大局,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3)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4)是否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有关文件的学习,是否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是否纪律松弛、思想涣散,是否意志衰退、斗志软弱,是否遵章守纪、恪尽职守等。

(5)是否能够刻苦学习,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建一流的业绩。

(6)党员干部是否能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员工为机构健康发展积极做贡献,工作目标考核名列前茅,业绩突出。

第四条  评议的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终进行。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有步骤进行,优秀率一般不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学习教育。结合形势,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重要理论及重要会议精神,对党员进行理想宗旨、党风党纪教育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在党支部会上交流并上交党支部审定。党员自我总结时,既要肯定成绩、又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

(3)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的方式进行。在党员个人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在党内开展互相评议,采取适当方法,对每个党员进行概括评价,突出评议效果,作好评议发言记录。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好的党员,由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表彰。对不合格的党员,要继续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对评议中暴露的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

第五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理

(1)标准。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①不履行党员义务、消极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③私自外出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

④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

⑤不坚持组织原则,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提出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要求,张贴大小字报,聚会、游行,无理纠缠;

⑥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模范带头作用,落后于一般群众。

(2)程序。

①掌握、核实事实材料;

②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③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报上级党组织;

④上级党组织审批;宣布上级党组织审批意见。

(3)处理原则。

①对不合格党员,要进行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给予限期改正,时限1 年;

②对既不合格又不虚心接受党组织批评教育、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按照组织程序予以除名。

2.4“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  “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方式,是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2)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按季度或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

(3)党员大会主要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听取审查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按照党章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支部全体党员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2)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3)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研究制定保障本单位完成任务的措施;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员工队伍建设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研究考核、奖惩方面的问题;研究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党小组会

(1)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而是党支部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建立的一种形式。党小组会是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方式。

(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结合工作实际,党小组会议可与党员组织生活时间统一安排,但需要在内容和记录上进行整合。

(3)党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检查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第五条  党课

(1)党课是以上课讲授的形式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是支部对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重要方式。

(2)党课原则上每半年一次,采取外邀教师授课或由本单位党组织成员、支部书记上课。

(3)党课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形势、目标、任务、责任”教育,也可根据支部情况编写的针对性党课教材等。

第六条  严格管理

(1)“三会一课”要指定专人作好记录,所有痕迹资料必须保持完整。其中,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课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指定专人记录;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或指定专人记录。

(2)严格考勤管理。每次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党课都要签到,并要求参加人员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召集人请假。对于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会场纪律等行为,纳入年终党员民主评议。

2.5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发展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条  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政治审查,把有一定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的同志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党员要以“一线、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注重理论培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参加综合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未经培训或测试成绩较低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条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第五条  发展党员要认真落实谈话制。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书记要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根本宗旨、基本路线的掌握情况。被吸收为预备党员后,综合党委组织部要确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六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进行预审。党支部至少每季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对重点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形成严肃的综合政审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吸收发展对象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前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或虽经公示但未呈报公示结果,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做出调查结论的,不能进入下一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阶段工作程序:

(1)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委员代表党支部接收申请书,并造册登记;党支部负责人30日内与申请人谈话,对其提出鼓励和要求。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申请人经党小组或团组织(限共青团和青年)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后,对没有异议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并参加党支部的有关活动,按要求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支部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党支部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发展对象阶段工作程序:

(1)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报请综合党委审批后,列为发展对象。

(2)集中培训:参加综合党委组织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3)政治审查: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4)确定入党介绍人:由培养联系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5)上报预审:党支部把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及考察情况、综合政审等材料报综合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阶段工作程序:

(1)填写《入党志愿书》:下发《入党志愿书》,由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2)审查及公示: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确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大会主要程序:①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②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③党小组会、支委会报告综合审议及发展公示情况;④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⑤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解释说明;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离场);⑦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4)上报审查:将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集中培训材料、综合政审材料、支部大会决议、思想汇报等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上级组织谈话:按综合党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参加上级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6)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并将结果下达到党支部,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阶段工作程序:

(1)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综合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如上级党委未组织仪式,党支部也可组织自行进行。

(2)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把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接受党组织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定期听取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党小组长或介绍人每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

(3)提交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进一步说明对党的认识,汇报入党后履行党员义务和权利、争做合格党员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等。

(4)支部讨论审查: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按期转正。

(5)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大会主要议程:①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②党小组介绍预备期间的主要情况并发表意见;③支委会介绍考察情况,并提出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④与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⑤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解释说明;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离场);⑦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6)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7)上报审查:将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考察登记簿》、考察材料、支部大会决议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8)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并将结果报送党支部,在支部委员会上宣布。

(9)材料归档:将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综合政审材料等由综合党委组织部存入党员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入党材料的;

(2)未满18周岁发展为党员的;

(3)发展前没有按规定进行考察和培训的;

(4)本人未递交入党申请书或转正申请书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

(5)本人未参加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大会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

(6)新发展的党员没有入党介绍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上级党组织没有派人与新发展的党员进行谈话的;

(8)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9)新发展党员的政审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入党志愿书》填写内容等严重失实的;

(10)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审批的或违反其他规定的。

2.6  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党务公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以党内民主推进机构政治建设,提高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党建工作目标计划及考核考评情况;

(2)党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党组织及党员隶属关系变动情况等。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4)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

(5)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6)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7)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8)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党员大会通报。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建目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考评考核、组织发展党员、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决议事项等进行通报。

(2)公开告知形式。将竞争上岗情况、党员组织发展、创先争优评比等情况通过公示栏张贴等形式进行公开告知。

(3)会议学习传达。利用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政治学习等形式,对有关党内文件进行学习传达。

第四条  党务公开有关规定

(1)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2)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3)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党支部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支委会审核批准。

(4)党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5)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反映。党支部应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或建议。

2.7  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包括党员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党员应积极参加。特殊情况或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可随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主要内容。由每个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委员在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生活的同时,还要参加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即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的中心议题由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参加组织生活会人员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上,与会人员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相互帮助。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意见和落实意见。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内容应做好详细记录,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记录,党支部书记负责保存。会后,党支部书记要把会议情况形成情况综述,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2.8  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我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秘书处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遵照《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须报理事会审议、监事会把关的,要召开理事、监事会议,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各事项需报经民政部批准的要按规定报请。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公开。各事项和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

第四条  保密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的分工及调整;

2.中国慈善联合会部门副主任以上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项目、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2.重大活动安排;

3.重要项目设立、管理、结项等。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可能存在财务风险、舆情风险的事项,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对于经评估认为存在较高以上风险的,应缓议或停议。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先由议题提请部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拟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发表意见,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

第七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三重一大”事项可通过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策,事后可通过秘书处班子会议追认。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前述方式取代集体决策。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秘书处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后,由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班子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  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室、责任人。

第十一条  秘书处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9  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凝聚全会力量,推动全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秘书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各分管部门目标管理,纳入执行党的纪律的监督检查范围,纳入员工考核,与党建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  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秘书处其他成员为组员。

第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负责我会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会内管理,严明纪律,严禁在会内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攻击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的错误言论,危害社会和系统的稳定团结。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具体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精心指导和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全会党员从业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四)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会内部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对我会举办的报告会、交流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进行审批和严格管理,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加强管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慈善文化。

第七条  秘书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综合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每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有重大意识形态舆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