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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3-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慈善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联合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约定 采用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慈联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工作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慈联秘书处组建成立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中慈联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等活动,应在开展活动前就责权利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慈联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应当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中慈联拼音缩写 ZCL组成。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ZCL xxx—xxxx/ISO xxxxx:xxxx”。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

(二)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地方性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转化项目;

(三)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标准立项时,可同时制修订相关语言版本。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中慈联内设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提案。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提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及其编制/修订说明;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第十六条 团标委负责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见附件2)。

第十七 条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立项提案批准后,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修订说明经团标委审核后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范围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三条 团标委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团标委。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修订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成员原则上在团标委委员中遴选,人数为单数,审查组中不应有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见附件4)。获得审查组成员总数四分之三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报批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修订说明;

(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团体标准审查意见;

(四)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由团标委核准,报中慈联秘书处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应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团标委负责标准文本的校准、标准的编号、标准文本的印刷、标准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团标委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见附件5)并报团标委审查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立项单位协商后,中慈联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修订任务;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中慈联所有。未经中慈联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中慈联批准授权。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但需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方式、用途及管理等事宜等达成一致。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费、评审费、会务费、调研费、印刷发行等费用。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条 中慈联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团体标准由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会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十一条 中慈联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四十二条 中慈联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