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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23-04-25

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2014年1月17日经中慈联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2020年6月23日中慈联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中慈联秘书处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试用员工、正式员工。志愿者是中慈联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管理制度由秘书处另行制订。

第三条 中慈联秘书处负责制订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秘书长负责秘书处人力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四条 招聘原则

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制定考核方案,择优录用。

第五条 招聘流程

(一)用人部门填写《用人申请表》,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聘;

(二)应聘人员按规定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交应聘材料;

(三)人事部门组织应聘者笔试、面试,负责落实办理新员工报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入职培训

第六条 新员工在被录用后的一周内,由人事部门安排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慈联宗旨、使命、工作方式、仪容仪表、相关政策及规定等。

第七条 员工晋升或调整工作时,人事部门组织提供相应的岗位入职培训。

第四章 试用

第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试用期一般不得请事假。员工如在试用期内请事假,转正时间顺延。

第十条 试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与个人解除合同,并向员工说明理由。

(一)不遵守秘书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散漫;

(二)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三)被证实提供不实应聘资料;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技能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

(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七)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

如有上述情形,单位可提前三日通知试用期员工解除合同。

第五章 转正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员工的转正工作。试用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提前一周向人事部门申请填写《试用员工工作总结与考评表》,人事部门组织员工转正评审会,并将评审会意见汇总,报秘书长审批后,人事部门签发《转正通知》并备案。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35小时。遇紧急、重大、突发任务,应自觉接受其直接上级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采用登记式考勤,实行每日一次签到签出管理,即上班签到,下班签出。

第十四条 员工如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未进行考勤登记,应提前通报其直接上级,并在2天内到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请(休)假

(一)请假人员需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写明请(休)假类型、假期、请假原因,并安排好相关工作。员工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者,由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副秘书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须经秘书长批准。

(二)婚、产、年假提前10天以上办理完审批手续,交送人事部门备案;

(三)为合理安排工作,原则上同一个月份同一个部门同时休年假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人;

(四)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以旷工论处,并扣减当月绩效工资;

(五)事假:员工连续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2天(工作日),如连续事假超过22天的,视为提出自动离职申请。事假者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每月21.75天计算);

(六)病假:因病治疗或非因公负伤职工可申请病假。病假1天以上者应出具医院休假证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具体参考国家劳动人事有关规定;

(七)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0天婚假。

(八)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社会团体女员工享受生育奖励30天,合计12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按职务工资100%发放,并享受节假日福利;妻子在产期的男员工可休15天陪产假;

(九)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假5天;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配偶父母等)丧亡可请假2天;

(十)年假: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年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假。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满20年的,年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每次申请的带薪年假最低为1天,带薪年假须经部门主任和秘书长同意、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报人事部门存档;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在当年休完,须由部门主任向秘书长提出延期申请;

(十一)带薪工伤假:因公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十二)法定节假日: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的规定。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十六条 薪酬福利原则:

合规性:遵守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要求的原则规定,中慈联员工的年度平均工资不超过北京市平均工资的两倍。

兼顾行业适应性:中慈联薪酬标准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不领先行业。

兼顾市场竞争性:设立绩效工资,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和机构的运营绩效。

第十七条 联合会薪酬福利制度适用于秘书处员工(不含志愿者),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另行制订。

秘书处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四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 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学历、专业匹配度、工作年限、岗位经验、管理经验、技能特长、机构贡献而定的工资。秘书处员工基本工资分为四级36档,最低3600元,最高20000元;一级8档,档差200元;二级10档,档差300元;三级10档,档差400元;四级8档,档差1000元(详见《中国慈善联合会员工定职和工资定级标准》)。

第十九条 岗位工资,是根据秘书处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定的工资,随岗位变化调整。秘书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岗和管理岗两类,共6级38档,最低600元,最高8000元,档差200元(详见《中国慈善联合会员工定职和工资定级标准》)。

第二十条 绩效工资,是对员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所定的奖励性工资,绩效考核按季度和年度开展。绩效考核办法,由秘书处自行制订、实施(详见《中国慈善联合会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福利

(一)午餐、交通、通讯补助。

(二)专业技术职称补助。根据员工获得的,与工作及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发放,初级(助理)职称每月补助200元,中级职称每月补助300元,高级职称每月补助400元,注册资格证书每月补助1000元。持有多份证书的,以最高职称为准。

(三)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婚假、丧假、产假、年假。

(四)重要节日福利。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六)按国家规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第二十二条 扣除项目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以下款项个人应付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个人医疗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个人住房公积金;

、工作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补贴;

、个人应扣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及计算

每月6日前为工资支付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如遇工资支付日为节假日,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或顺延一个工作日完成。

第八章  晋升与工资调整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鼓励员工提升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员工的晋升、晋级工作流程,秘书处制定《员工职级调整办法》。员工职级升降与工资调整按该办法执行。

第九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主动辞职;

(二)自动离职;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期满;

(五)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天填写《离职申请表》,按程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部门签发《离职通知》,并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手续。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员工擅自离职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并根据相关规定由员工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员工在收到《离职通知》后应即刻并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手续: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人事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本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人事部门签发《离职通知》,员工在收到《离职通知》后,应即刻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手续: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人事部门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合同到期时,由人事部门签发《离职通知》,并按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和财物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离职前损坏、盗窃本单位财物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进一步完善,内容变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