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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联合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3-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信息公开行为,保护发起人、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慈联《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中慈联依法依规将机构治理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公开的行为。包括通过中慈联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会议等方式定向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慈联各级机构。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完整全面、及时准确、方便获取、专人负责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中慈联公布的信息互相之间应当一致。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中慈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所需工作经费纳入中慈联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时限

第六条 信息公开内容分为向社会主动公开、定向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

第七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本信息

1.注册信息:包括法人登记证书、会徽及说明、组织名称、机构代码、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章程、组织宗旨、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等。

2.年度信息:包括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机构年检结果等。

3.社交媒体信息:以中慈联名义开通的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名称。

4.联系方式:机构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电子邮箱等。

以上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一周内公开变更信息。

(二)治理信息

1.组织结构:荣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等主要负责人名单和个人简介;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名单;机构部门设置、工作职责、部门负责人名单、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名单;分支机构名称、设立时间、主要职能、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简介;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志愿者数量。

2.利益相关方:主要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主要受益人群体、被投资人以及与中慈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情况。

3.主要工作会议: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4.内部制度建设:会员管理制度、会费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

5.党建工作:党建工作制度、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主要党建活动信息。

6.章程: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

7.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以上治理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一周内公开变更信息。

(三)业务活动信息

1.机构动态信息:中慈联自主或与其他组织联合开展的大型慈善项目、会议、论坛、培训、研究成果发布、展览展示等重点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公开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情况。

2.中慈联接受捐赠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3.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事项。

4.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涉及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资助项目介绍、申请程序、申请对象、资助标准和金额、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及所需提交的材料、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应在项目开始前公开;公布结果并通知申请对象;项目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

(四)财务信息:

1.审计报告

2.业务活动表

3.资产负债表

4.现金流量表

以上信息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一周之内公开。

、中慈联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时,在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或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为定向公开:

(一)中慈联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信息以及中慈联的重点业务活动信息应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以会员通讯的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开。

(二)中慈联应向会员公开会费使用情况和会员服务标准。

(三)中慈联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由中慈联和捐赠人共同商定。

(四)中慈联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及时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信息。

(五)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中慈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原则上可依据申请向申请人定向公开。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与中慈联合作单位秘密的;

(三)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或委托人等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处理过程中,未经核实和确认程序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收集整理,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会领导签字后对外发布。传播部原则上作为向社会发布信息的统一出口,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如对外发布信息,要同时在传播部备案。

(二)定向公开的信息内容由负责项目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会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向会员、捐赠人、受益人公开。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中慈联信息的,应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慈联网站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目的及用途等。信息公开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答复:属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告知其获取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其理由;属于定向公开的,请其提出书面或电子邮件申请,并交由办公室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已经公开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上述信息公开程序,并说明理由,重新公开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传播部负责对社会公开信息内容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各自定向公开信息内容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三条 义务与责任

中慈联信息公开工作由会长统一领导和管理,会长或法定代表人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秘书处传播部为信息公开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由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或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开权限

中慈联设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其他人在经会长或理事会授权后,可代表中慈联接受媒体采访,发布信息。各分支机构若自主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秘书处传播部备案,并在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给传播部,在中慈联官方网站发布。

换届工作报告,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发布,需经理事审议通过,才能正式对外发布。

秘书处内部相关信息,需经秘书长签字;各分支机构的信息,需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监事会的相关信息,需经监事长签字,方可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监管

监事会负责中慈联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