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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联合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2023-04-25

为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细则如下。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秘书处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其中,本会《章程》规定须报理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的,要召开理事、监事会议,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需报经民政部批准的要按规定报请。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公开。各事项和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

第四条 保密原则。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事项主要包括:

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的分工及调整;中国慈善联合会部门副主任以上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重大活动安排;重要项目设立、管理、结项等。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包括调查研究、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理事会审议等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可能存在财务风险、舆情风险的事项,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对于经评估认为存在较高以上风险的,应缓议或停议。

会议研究。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由议题提出部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拟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发表意见,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

本会《章程》规定须经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秘书处整理议题材料,提交理事会审议,并依照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事先征求党支部的意见。

第八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三重一大”事项可通过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策,事后可通过秘书长办公会议追认。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前述方式取代集体决策。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秘书处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十条 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室、责任人。

第十二条 秘书处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