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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本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指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章程向本会交纳的会员服务经费。有关单位给予本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
会费缴纳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按照会员单位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级别,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
会费标准由本会秘书处草拟,调研其他社会组织会费标准、会员接受能力情况,经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五条 会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会所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会员中个人会员免费。
(二)单位会员每年会费标准为人民币9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会费按年收取。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新会员应在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30日内缴纳会费,并由我会颁发会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会费收据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九条 会费减免
(一)会员对本会年度捐赠伍拾万元(含伍拾万元)以上或学术行业研究及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本会秘书处审定批准,可免交当年会费。
(二)因经营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暂时困难的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秘书处后,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减免。
第十条 会费未缴
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本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支出范围
本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本会秘书处必要费用开支。
(一)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支出;
(三)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行业研究;
(四)本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二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项目(具体详见服务清单)。在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会员单位将享有优惠或免费服务。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纳入本会财务账户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不得用在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每年会费的收支情况和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会员、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通过机构官方网站每年向会员及社会公众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慈善联合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于2024年12月28日实施生效,原会费收缴标准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