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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

2013-12-19 09:5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ARITY ALLIANCE (英文缩写为CC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二)参与政策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律法规政策。

(三)开展行业研究。关注慈善行业发展动态,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统计行业发展数据,深入调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布相关行业数据及研究成果。

(四)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五)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六)开展评估表彰。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七)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

(八)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内慈善组织与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中国慈善事业走向世界。

(九)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十)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五)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六)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四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慈善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领导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员大会、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半年一次;

(三)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合法投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2019年5月11日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