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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章程须增加党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

2018-05-31

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