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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慈善之声(二)

2022-03-11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向全体女同胞致以节日的祝贺和美好的祝福。今日两会继续进行,中慈联送上新一期两会慈善之声,除了慈善、乡村振兴、教育、环保、医疗等,请特别关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建言!

 

妇女儿童保护:

 

李晓林:打击拐卖妇女,完善立法是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李晓林认为,在婚姻制度层面,建议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受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形成的婚姻纳入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健全对被拐卖妇女后续救助长效机制。由于被拐卖妇女长期处于精神和生理饱受摧残的状态,即使挣脱牢笼也难以马上回归正常生活,建议各地政府、交通、医疗、人社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为被拐妇女提供返乡、治疗、就业救济,帮助其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在刑法层面,李晓林建议整体加重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统一提高拐卖、收买罪的起刑至7年以上10年以下。同时,修正刑法中收买、拐卖量刑不一致的错误,以“买卖同罪”为立法原则。收买和拐卖本质上是互为条件、形成闭环的共同犯罪,侵害对象相当、社会危害性相当,量刑也应该相当。另外,对于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帮助的帮助犯,李晓林建议以收买罪的共犯论处。

 

黄绮:尽快建立性侵犯罪共享查询平台,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

黄绮提出教育部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查询。其次,公安部应当主动对接教育部的统一查询平台,共享与提供被查询人性侵违法犯罪相关的信息,为各教育相关的单位提供录用教职员工时查询拟聘人员性侵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

此外,黄绮倡议教育部发文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教职员工必须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教育部不但需要建立统一平台,还需要发文给教育行政单位履行查询的义务,对于准入教职员工不进行查询的,应该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徐丽桥:修正刑法,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歌剧舞剧院原副院长、民进中央文化艺术专委会副主任)

徐丽桥认为,当前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方面,相应处罚与拐卖犯罪行为相比,明显过轻。对此,徐丽桥建议,应对相关刑法进行修正,对拐卖产业链的所有中间环节的涉案者,包括提供买卖信息者、牵线搭桥者、帮助“洗白身份”者进行重罪严惩,对“拐卖未遂”情况也要从严惩处。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收买和贩卖行为同罪处罚。对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及一些特殊情况可适当细化,如针对父母贩卖子女的情况,考虑到受害儿童回归家庭后的成长问题,依据具体情况对父母可进行相对从轻的处罚。

 

李亚兰:放开女职工劳动禁止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

针对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李亚兰建议,放开女职工劳动禁止范围,通过加强劳动安全建设以及生命健康保障等方式,保障女职工自主参与工作的权益,进而有效拓宽女职工的就业渠道,使其劳动权益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在李亚兰看来,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基本属于高强度、高风险以及对体力要求较高的工作,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工作也会收获更高的报酬。

“这种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女性参与高强度工作获取高额报酬的需要,将部分具有能力的女性排除在这些工作范围之外。”李亚兰表示。

 

邱立成:立法消除性别等就业歧视

(全国人大代表、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难题,邱立成建议,要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他还建议设立就业法庭或专门机构,畅通就业维权渠道,加强司法保护,维护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邱立成提出,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应以上率下,成为反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表率。

 

刘丽:建议将防性侵课程纳入九年义务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刘丽健康咨询中心总监)

刘丽表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遇性侵,不仅会带来身体伤害,还会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希望孩子们可以提前学到防性侵知识保护自己。刘丽介绍,《“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超九成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儿童进行性教育、防性侵教育;但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安排,迟迟难以普及。

 

慈善行业:

 

上海代表团:建议优化税收体系,激发社会对公益性捐赠的热情

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关于优化完善税收激励政策支持公益性捐赠健康发展的建议”。

总体来看,中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法律,与公益性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个单项税种法律法规之中。

对于受赠方而言,受免税收入范围过窄、税前扣除资格过严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慈善组织筹集善款的能力。对于受益人而言,目前尚未明确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支持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的获得感。

上海代表团建议完善捐赠人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鼓励捐赠支出的税收政策环境。建议提高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加大捐赠者的税收激励力度,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实现税收政策效应最优化。

在捐赠人税收支持方面,还建议适当延长可结转扣除的年限,鼓励捐赠者提升捐赠总额。其次,完善受赠方税收政策,加快形成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第三,明确实际受益人税收优惠待遇,对取得受灾、扶贫、助残、养老、医疗补助等救济性的困难补助收入免征相关所得税。这样的制度安排,能进一步增强受益人的获得感,充分体现公益性捐赠扶困济弱的根本宗旨。

 

罗良娟: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开展差异化评估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四川省委副主委)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符合要求的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均可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且等级评估结果也逐步与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相关联。

罗良娟建议,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差异化管理,民营企业发起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募款,资金来源基本属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风险远小于公募基金会,且非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数量少、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小,在团队建设、党建工作、宣传工作等内部治理方面与公募基金会存在较大的差别;降低非公募基金会的评估合格分数,所有基金会参评取得各等级结果的分数相同,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取得3A等级(需要取得总分数的85%以上)存在较大的困难,若适当再降低10-15%的分数,较为符合非公募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希望民政部门可以加强指导,以评促建,引导非公募基金会做好等级评估工作。

 

王海京: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名誉会长)

王海京委员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资源进入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是一个巨大利好,也对公益慈善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王海京委员建议,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公益慈善组织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帮助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王海京建议,首先,开展更广泛有力的公益倡导,从税收减免、社会组织服务准入、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等方面推出更切实可行的激励性政策制度,为企业与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提供更多路径选择和权益保障,激发并呵护更多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的意愿和积极性;其次,要加强引领,引导企业和社会群体关注真问题、响应真需求,避免公益资源的浪费;再次,要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社会群体提供公益参与的专业方案和执行能力支持;最后,要建立公益慈善供给与需求有效撮合机制,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接企业和社会群体公益慈善资源与公益慈善受益群体需求,为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专业、便捷的枢纽与平台。

 

石磊委员:建议合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可享受税前扣除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多蒙德实业集团董事长)

石磊建议,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进行前置审批,每年末公布下一年度扣除资格名单,各慈善机构要在接受捐赠前明确告知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让捐赠方捐的明白、捐的放心。同时加大对本年度捐赠款项及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管、事后有审计。

石磊表示,对前期未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审计,明确接受捐赠的款物用途及流向,对实际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准予捐赠企业在税前扣除,同时对不符合企业捐赠意向的违规行为进行追责,这样既净化了社会公益环境,也消除了捐赠企业的顾虑,捐的安心放心。

石磊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均可享受税前扣除等政策,这样既能增强企业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动力,也能推动社会财富、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不同人员之间的合理再分配。

 

乡村振兴:

 

民革中央建议:引导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助力乡村振兴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指出,绿色金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在服务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实体经济发展、居民财富管理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稳定金融市场发展、服务国家养老金体系建设方面作出了一定贡献。

民革中央指出,目前公募基金市场上纯粹以农业为主的公募基金产品少,具备稀缺性,在公募基金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存在缺口。应充分利用公募基金这一金融工具,为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架起桥梁。

为此,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一是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创新乡村振兴专项金融产品;二是进一步拓宽绿色普惠金融项目融资渠道;三是大力推进农民数字化投教工作;四是践行ESG标准,为乡村振兴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费薇: 尽快开展农村地区精神卫生及社区康复试点专项支持行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际部一级巡视员、中国狮子联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费薇认为,乡村精神障碍问题的现状严峻,为家庭与国家带来的沉重负担。具体表现为,农村居民精神卫生知晓率偏低、医疗可及性差、重残率高;农村居民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庭成为社会孤岛;精神疾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精神障碍者康复服务严重缺乏,大部分的精神障碍者康复资源在一二线城市,农村地区的精神卫生资源极度匮乏。

费薇建议,由民政部牵头尽早开展农村地区精神卫生及社区康复试点专项支持行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提供支持建设一批“乡村精神卫生服务中心”,参照城市地区的社区康复中心和 “中途宿舍”;依托服务中心、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吸纳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力量参与,形成多学科综合团队,在服务中心为需要救助和支持的农村精神障碍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日间托养、慢病维持治疗、康复服务、技能培训、工作中介等服务,改善乡村精神障碍者和家庭的生活状况,帮助精神障碍者恢复社会功能、支持其融入社会、重返生产劳动;民政部门与卫健、公安、妇联多部门加强合作,及时发现、救治家庭困难、衣食无着、缺医少药的严重精神障碍者,依托服务中心帮助无家可归或家人照顾不到位的精神障碍者,保障其有处可去、有衣有食,且在必要的医疗之后能够得到康复服务,逐步恢复社会功能,实现不同程度的自食其力,特别注意保护精障女性权益。

 

教育:

 

丁世忠:建立双减配套服务体系助力“体教融合”

(全国人大代表、安踏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2020年,国家相关部门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教融合”成为了热议的话题,全国积极响应并制定相应措施来推进“体教融合”。然而,在落实“体教融合”政策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对“体教融合”认识上不到位,以及实施方法上未抓住根本等问题。

丁世忠建议,建立一体化体育教程体系,按照不同运动项目特点,结合学生发展规律,从学、练、赛、评一体化的角度,系统开发哪个学段学什么、怎么学、学到什么程度的系列体育教程;建立学生运动能力国家标准体系,建议建立一套篮球、足球、武术等各专项运动的学生运动能力国家标准,推行学生运动能力等级认证;建立基于“双减”的体育课后服务资源体系,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发展实际,遵照不同学段学生发展规律和运动需求,分层分类建立一套体育课后服务资源体系,在强化“体教融合”的基础上,落实好“双减”;建立“体教协同”校企联动的学生体育竞赛体系,完善学生体育竞赛制度,以企业为主出资组织竞赛,学校组织学生报名参与,研究机构分析报告竞赛给“体教融合”带来的效果,形成体育竞赛推进“体教融合”的良性循环。

 

王水:调动社会力量,破解家庭“带娃难”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人民医院副院长、江苏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王水表示,2021年一项调研显示,“带娃难”问题其实非常普遍,95%的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需求,其中需求较为强烈的家庭约占84%左右。但与此同时,我国目前0-3岁儿童托育行业,有着托育机构数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的特点。现有托育机构软硬件水平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主管和监管部门不明确,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完善,行业标准缺失,社会力量开办托育机构困难较多。

王水建议将儿童保健工作与托育服务相结合,将儿童早期发展促进融入到托育服务中,在确保婴幼儿良好体格发育的前提下,发展儿童的认知、语言、情感,实现“高质量托育”的服务目标。

王水建议要建立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托育机构协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妇幼保健机构可以在托育机构派驻儿童保健医生,直接提供婴幼儿保健与健康管理相关服务。还可以定期对托育机构老师和保育员进行保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婴幼儿营养、心理等方面开展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可以发展托育服务。

 

胡卫: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校内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校内服务,打造更加丰富的资源平台。”胡卫表示,在夯实校园育人主阵地的同时,各地要从优化社会供给侧入手,做好各方面资源的统筹安排和余缺调剂,以弥补校内资源的短板和不足,如协调社区、博物馆等方面的教育资源,也可分级分类打造丰富多彩的开放性在线课程资源平台,帮助不同层次、类型、特点的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资源,从而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降低对校外学科补习的依赖。

 

牛三平:发挥社会力量促进职教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山西工商学院校长)

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兴办的职业教育,一直是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9896所、高等职业院校1468所,其中,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中职学校1953所,占中职学校总数19.73%。

牛三平表示,这也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方针,为民办职业教育和公、民合作举办职业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制支持,意味着无论是政府、社会力量还是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只要符合职业院校办学的国家标准,都将予以承认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

牛三平建议,由教育部门牵头,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专项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同时,出台具体的差别化的扶持政策,明确财政拨款、融资、税收、土地和产教融合等一系列配套支持政策,为全社会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职业教育是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谈及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牛三平说,要从根本上提高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的地位,建议加大加强对职业教育投资政策的倾斜力度,还要解决和保障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问题,加快推动职业院校创新办学模式,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环保:

 

朱列玉: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1年11月,某电视剧中一段白猫中毒身亡的镜头引发了观众热议。“观众聚焦影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护,说明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正在逐渐提高,反对虐待动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议焦点,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朱列玉说。

“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受罚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朱列玉认为,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危害动物生命健康,也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演变成危害社会秩序恶性治安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因此,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势在必行,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到,保护动物既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反虐待动物立法缺位导致动物保护难以彻底落实,目前在动物展示与动物训练有关活动方面的规范始终不到位,动物在此过程中遭受虐待的事件屡见不鲜。此外,部分虐待动物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对抗现象,甚至构成犯罪行为,后果严重。

 

潘碧灵: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活力

(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潘碧灵指出,当前政府部门对社会力量的参与缺乏统筹与监管,存在职责不明、管理薄弱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力量在参与、监督和服务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公平性、全面性。潘碧灵强调,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反馈机制有待健全,参与程度有很大潜力待挖掘。此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也导致其在面对专业事物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路径较为传统,创新性不够,组织间各自为阵,互动合作不够,参与模式也不够开放。

潘碧灵认为,要把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主体“管”起来,引导与监管各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组织“多”起来,通过建立平台、健全机制,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力量“强”起来,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与业务水平;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单元“活”起来,加强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交流,形成优势互补的共赢局面。

潘碧灵还建议,各部门可进一步完善政策与机制,促进社会主体的能力提升,如成立生态环境相关社会组织“服务协会”或“绿色联盟”,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技术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治自律机制;整合各部门在信息资源、优惠政策、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力量,孵化、培育与支持一批有优势、有能力、有技术、有责任的社会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品牌。

 

张雪樵:提升公益保护监督质效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一周年来,共办理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2345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地面积87.34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385.17万吨,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33.03万千克。

针对山东、江苏、河南、安徽交界处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严重问题,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划管辖协作机制,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力度,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案件。

在公益诉讼新领域拓展方面,张雪樵特别指出,检察机关在深化法定领域案件办理的同时,还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个人信息、特殊群体、反垄断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探索,办理了大量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在网络空间治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探索力度。

 

刘红宇:建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当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仍然主要以事后救济、损害控制为主,绝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发生在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甚至环境危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刘红宇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难”,立案难、举证难、认定难。

刘红宇建议,从立案标准、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认定等方面增加对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以满足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要求,推动预防性公益诉讼尽快落地。刘红宇表示,对检察院来说,最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同时要配备公益诉讼专业人才队伍,可借用“外脑”,建立一支广泛社会参与的专业队伍,为检察院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支持和信息支撑。建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探索。

 

医疗健康:

 

俞敏洪: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构建精神疾病疗愈第三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董事长)

俞敏洪建议尝试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建立第三个系统——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弥补现有医疗系统和心理咨询系统的不足。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帮助家长缓解焦虑,改变认知,为自己的孩子找到疗愈方向,放弃对孩子的控制,学会允许、接纳、肯定,给孩子自由选择的空间。比如,给孩子们安全感,让孩子愿意自救,给孩子们创造一个人际链接的场域,让他们学会寻求团体支持等,这些都是公益慈善组织大有可为之处。

 

丁洁:建立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教授、北京医学会罕见病分会主任委员)

丁洁说,由全国罕见病学术团体主委联席会议牵头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97%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监督引导慈善组织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76%的受访者认为慈善救助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最好的方式是善款直接进入患者就医支付过程。

对此,丁洁建议,动员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定向捐赠,建立省级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医保药品目录外的罕见病高值药品支付问题,促进慈善救助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的建立,需政府部门、慈善机构、企业等共同协商,制定救助疾病目录、药品目录和救助力度,并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进入患者就医的支付账户等操作方法和细节。

 

方来英:纳入多方社会力量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兜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

方来英表示,要关注一般的医保政策解决不了的大病比如罕见病治疗问题。比如现在有很多异地就医社会救助的“小家”“小厨房”,其实也映射出一个资源不均衡问题。大量大病患者包括罕见病患者的治疗出口在北上广等大城市,但是这些病人在大城市,人生地不熟、各种生活花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方来英建议,国家应建立完善针对重大疾病包括罕见病的特殊救助机制,团结纳入更多国家、社会乃至个人力量,尽可能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兜底”。其次,社会慈善团体作为多层次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力量,也应该通过标准化路径推动解决自身领域中依然存在的安全性问题、筹资问题、审计问题,以及服务问题等等,提高人民信任度也能更好为患者服务。

 

残障人士关爱

 

王苏、奚美娟:建议在演出场所开设无障碍专区

(王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教授

奚美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上海市文联主席、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国家一级演员)

 

王苏发现,尽管目前有些影院设有无障碍专场,但这依然无法满足残疾人的精神需求。“一来是专场频次较低,二来是残疾人同样有和家人、朋友一同观看演出的社交需求。”

对此,王苏和奚美娟建议:

第一,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型城市,有针对性地选择几个试点剧场和电影院,设立“无障碍专区”,可容纳一定数量的位置供残疾人观摩戏剧或者电影。第二,盲人观摩戏剧或者电影,可以给他们安排比较后区或者侧区的角落,通过佩戴耳返设备,即通过同声传译的“口说影像”来“听电影”“听戏剧”。第三,聋哑人观摩戏剧或看电影,可以看到影像,但听不到声音。建议在规定的区域摆放一个视频播放机器,或者邀请一位手语示范者用手语在现场示范,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手语辅助,完整地理解戏剧或影片。第四,在剧场或者电影院增设就业机会,让接受过语言培训的毕业生或者语言类从业人员,全职或兼职担任无障碍电影解说、戏剧无障碍解说、手语翻译等工作,进行同声传译、同步手译。

 

刘入源:激活无障碍环境公益保护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江宁镇长江村养羊协会党支部书记)

刘入源表示,这些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把残疾人、贫困户、军人军属等五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让党和国家的利民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百姓最需要的地方。

刘入源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一个新领域。他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司法规律和特点,完善办案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激活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保护机制,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在丰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作为保障措施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公益诉讼:

 

黄河: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

黄河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较窄,检察机关多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领域、英烈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占比大,案件类型比较单一。

黄河建议,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扩展到传统刑事、行政、民事救济困难、救济不足的民生领域。例如自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被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以来,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社会关切度较高、呼声强烈。这标志着在传统刑事、民事救济困难、救济不足的情形下,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新型司法手段有较强现实需求。

他还建议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适用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特别是在疫情常态化管控之下,对于侵犯或可能侵犯不特定多人的健康权的行为,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此外,黄河认为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扩展到特殊群体保护领域。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符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与社会公众联系紧密,具有非排他性、长远性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关注特殊群体保护,以更有“温度”社会环境彰显社会治理的人文关怀。

 

龚建明:关于加快推进公益诉讼立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中央专职副主席)

龚建明建议,一、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协作与执行落实机制,提升和彰显公益诉讼制度效能。二、继续推进相关单行法单设、增设公益诉讼条款,逐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和范围。三、加强公益诉讼立法研究,尽早启动检察公益诉讼单行立法工作。当前,启动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已具备充分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准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并将制定公益诉讼法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有法可依。

 

刘蕾:建议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足够的调查取证权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政府副乡长、渔业村副主任)

刘蕾表示,建议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当下,互联网领域案件证据更易灭失,专业技术性强。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高检明确要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标准参照刑事立案标准。高标准高质量的案件办理需要及时固定详实的证据,而未被赋予刚性调查核实权的检察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因调证困难影响检察建议的实效性。确保检察机关充分享有并运用好调查取证权,是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并具有实效的前提性和基础性保障。

 

其他:

成龙:建议在乡村建公益电影院

(全国政协委员、演员)

成龙表示,身处乡村的观众们看电影的门槛比城市观众更高,没有离家较近的电影院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否有可能号召社会上的资金、各类慈善基金在乡村建设公益电影院,让大家可以第一时间看到优秀的、具有教育意义、反映当代精神的电影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