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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干货丨为什么中国富人会喜欢慈善信托?

2016-04-15

从前有个捐赠人,捐了一个亿给基金会办教育…

有一天他问:学校盖了多少啦?

基金会把捐赠人拉到医院急救室,说:跟你说个事儿,最近我们因为土地债务纠纷,被法院判赔2个亿,你那一个亿也被执行了。

好在,慈善法颁布了,一个叫慈善信托的救星出现了……

捐赠人表示,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钱不见了……

据信托业内人士估计,我国慈善信托的预期体量将达到一至两千亿元,那么,我们的慈善组织做好迎接的准备了吗?今天,慈善法培训特别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谈谈为什么大额捐赠人会特别青睐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将给中国慈善行业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他还给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支招,怎么利用信托来解决大额股权捐赠的税收困境。以下,我们就撷取部分精彩内容与大家分享。

为什么捐赠人会喜欢慈善信托?

过去,慈善行业当中有一个不平衡的现象,就是捐赠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通常,我们把钱捐给一个慈善组织,这个钱的所有权就归这个组织。捐赠人的权利一般很少,比如说你要求查账,你查得了吗?很多基金会自己会公开帐目,但从来没听说过捐赠人向基金会提起诉讼,说我要查基金会的账,在法律上找不到这样的条款。基金会平常的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对外欠下债务,这时候法院要执行基金会的欠款,把善款也执行掉,可以吗?当然可以。因为捐赠行为完成以后,善款在法律上就是属于基金会了。

现在慈善信托的出现,将极大地改变这个局面,捐赠人的权利和地位将大幅度上升。可预见的是,大量的捐赠人特别是捐赠数额巨大的那部分人,将会选择慈善信托。那么慈善信托赋予给捐赠人哪些权利呢?

一是知情权,捐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查账,我捐了一亿元,到哪里去了?有没有按照我们的约定去做慈善事业,他可以要求把细账报出来。而且《信托法》规定,查账权是查会计帐目,应该是包含原始凭证的。所以,今后捐赠人可依据《信托法》要求查账,人民法院肯定要受理。

二是有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如果捐赠人认为这个慈善组织无法按照他的目的和要求来使用这笔资金,从事他指定的慈善事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解任、另行指定。

三是可要求变更管理财产的方式。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以后,还有一个关于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可能还要投资,那么捐赠人,也就是慈善信托当中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你改变保值增值的方式。

四是撤销权。假设捐赠人捐的是一个不动产或者实物,如果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不恰当或是低价处分了这些实物,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掉这笔交易。

这四种权利,大家在《捐赠法》中是看不到的,但在《慈善法》慈善信托这一章,这个权利产生了。所以,我预计会有很多的、捐赠数额非常高的人,一定会采用慈善信托。如果他们在捐赠之前来咨询的话,我们也肯定积极建议采用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还有一个好处,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以后,这个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会必须用独立的账户来存储这笔钱,不能把它划到基金会的执行财产里去。如果基金会因为债务关系被法院执行,而债务和这个专项的慈善信托没有关联性,那么井水不犯河水,法院不能执行、也不能查封这个慈善信托计划下的账户资金。一句话说,当财产从委托人那里转移至受托人的名下,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不能和他的个人财产混同,不能被法院、被受托人的债权人用来查封去清偿跟信托目的无关的债务。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对捐赠人有很大的诱惑力,同时他还有权查帐,进行监督。你说哪一个捐赠人不愿意这样呢?


问答环节

问一:慈善信托一旦成立以后,是否存在有效期的问题?慈善目的是不是可以变更?

答:关于慈善信托的持续时间,中国《信托法》和《慈善法》中都没有相关规定。国际上,英国《信托法》有一个反永续原则,就是不允许一个信托超过一定的时间,一般是不超过100年。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委托人一旦去世,信托目的将无法变更,而这个信托很可能因为时间太长了已经超越了它的目的,或这个目的根本无法实施,这会带来很多后续问题。英国有一个词叫“死手(deadhand)”,意思就是委托人已经死了,他的手还从坟墓里伸出来控制信托。

问二:如果慈善信托使命已经完成了,这个信托财产归谁?

答: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没规定的,按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的顺序。

问三:信托财产的设立是不是有门槛?

答: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规定,立法者希望对慈善信托先简单规定,先把一些基本原则确定好,以后随着发展也可能出台一些具体的管理条例和细则。

问四:《慈善法》规定受托人是两类,一类是慈善组织,一类是信托公司,像这种明确规定慈善组织能作为受托人的法律条款是我们国家独一份,还是其他国家也有参照的?

答:我们的《慈善法》中,把慈善信托受托人仅限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有这样一个限制。在日本,法律上对公益信托受托人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组织都可以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受托人一般都是信托公司和信托银行,因为日本人认为只有有资格从事信托业的人才适合。在英美国家,受托人也是不限于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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