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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干货丨郑功成:要用好慈善法,先搞懂几件事

2016-04-11

4月7日下午,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法》系列培训开讲,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慈联学术委员会主任郑功成回顾了慈善法诞生的过程, 他表示慈善法就是要营造一个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的社会氛围,其制定目的是要打造一个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郑功成教授重点讲述了慈善法需要深入领会的几处要点,他表示,我们要为慈善事业立法,上升到法制轨道,首先一点就是要澄清我们对慈善的认识,要为我们评价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基本的依据和基本的标准,这是慈善法的重大意义和实用价值。现场还向学员发放了大礼包---郑功成教授主编的新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如果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中慈联下期《慈善法》培训。


慈善事业必须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慈善法的根本目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就是要扫除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要强化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要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氛围,这个立法宗旨是非常清楚的。在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如果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慈善活动开展起来更加方便了,这部法律就算是真正打开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大门,慈善行业未来的大格局就会敲定了。

中国目前每年捐赠额已在1000亿元上下,这么大的慈善资源,它的募集、使用、管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那必然是要出问题的。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多元化、利益多元化、意识形态多元化,需要法律不断从正面牵引,慈善法就是将慈善的特殊分配机制,纳入到社会财富分配共享机制里,能够促进各阶层向上流动,不被下沉固化为阶级,这是制度上的一个升华。所以,慈善事业必须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慈善法发出了民主的宣誓性的积极信号。

慈善活动须注意四大原则、四个禁止

慈善活动应遵循“四大原则”: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合法”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讲,是“法有规定必须为”;对于慈善组织或公众来讲,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自愿”是平等的前提,整个慈善事业的参与者在道德层面的反映就体现在了“自愿”两个字上。“诚信”对参与慈善活动的各方都有要求,比如捐赠人诺而不捐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受益人将善款挪作他用就是道德品质的严重问题了。“非营利”不是指慈善活动不能有盈利,而是指不能将慈善活动的收益在慈善组织内部当做利润分配,应全部用于慈善项目或机构发展等慈善用途。此外,慈善活动还应注意“四个禁止”:“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慈善财产可投资,允许投资成常态

关于慈善财产是否能够投资,慈善法中规定是可以的,其中重大投资决定应当经决策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才行。另外,“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可以解读为,慈善组织募捐到的钱是可以用于投资的,除非捐赠人做出约定不能用于投资。也就是将草案中的“不得投资是常态,允许投资是例外”;变成了现在的“允许投资是常态,不得投资是例外”,这在慈善观念上是一种变革和进步。

慈善行业组织需建立行规,加强组织评估

利用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这是一个国际经验,因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适合由政府来监管约束,应该依靠行业的自身力量和组织的内部治理来体现。我们希望慈善行业组织能够做好自律,建立起慈善领域的行规,因为与别的行业相比,慈善更加需要自律,更加需要规范,但是这个行规又不应该被行政化,我们希望中慈联能扮演好这个角色。

信息公开有边界,评价透明要有就依据

要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这是慈善法发出的非常明确的信号。“信息公开”作为一章把基本原则说清楚了,哪些是必须公开的,规定公开的如果不公开就违法了;规定公开的如果公开了就合法了,所以慈善组织做信息公开是有一个边界的。大家评价慈善组织的透明度要有一个基本的依据和标准,不是按照个人意愿和标准来去随意要求公开信息的,立法的本意是要保证慈善事业有序、健康、正常的发展。


问答环节

在课程的后半部分,郑功成教授针对学员们的提问,给出了精彩回答,快来看看这些问题有没有解决你的疑惑?

学员:请问慈善项目的剩余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郑功成教授:慈善法里有规定,可以参考第57条。再说明一下,剩余的慈善财产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慈善组织清算时的情形,应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选择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转交剩余财产;没有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出面转交,并向社会公告。另一种是慈善项目终止时的情形,应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或转移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这就是慈善事业的一个特性。

学员:有一些地区存在将慈善组织直接登记为事业法人的现象,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否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不符?

郑功成教授:我认为这种情况是一种退化,因为把慈善组织变成事业单位不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慈善法公布实施后,应该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现在登记为事业法人的组织首先要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才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学员:请问一个实际发生的问题,现在有商业地产单位向我们机构捐赠用于儿童活动的场地使用权,但目前解决不了税收和发票的问题,一直这样拖着,请问在慈善法颁布了以后,会有怎样的解决办法?

郑功成教授:我现在只能说法律里面是把捐赠房产包括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作为了可以捐献的财产,你刚才讲的就需要我们下一步的治理政策出台,包括房屋的使用权、产权,慈善法目前没有办法操作,还要有细则,立法者的意图不应该存在障碍,因为捐赠是实实在在的,这个场所是可以使用的。法律里面的原则规定,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真正落地,这需要大家共同督促,否则有些条款可能就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