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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干货丨王名:慈善法有哪些新理念、新概念和新制度

2016-04-11

4月7日,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法》系列培训继续开班。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王名为学员们上了精彩的一课。王名老师对慈善法的参与,从开始的推动到起草、修订,一直到最后通过的全过程。课堂上,他从三个方面解读了《慈善法》,深入浅出,既有高度又接地气,最后对学员们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引发了学员们对自己所在机构未来发展方向的深入思考。我们特地节选了王名老师部分精彩的解读,为大家分享。如果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中慈联下期《慈善法》培训。


慈善信托不等于公益信托

《慈善法》用了慈善信托的定义,没有用公益信托,我们说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不是说慈善信托等于公益信托,这二者不完全一样。慈善信托是跟动机相关联的,公益信托是跟用意相关联的,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为未来公益信托更广泛的发展,又留出了空间。未来有没有可能出现另外一种信托呢?有可能,现在公益信托没有完全落地,慈善信托也没有完全落地,现在在试点阶段,但是我们有意识地留出了一定空间。《慈善法》还是留出了很多未来的立法、为正在蓬勃发展的公益慈善事业留出了很多的空间。

年报报送公开制度是不是意味着取消年检?

《慈善法》里规定了年报报送公开制度而没有讲年检。现在的年检是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年度检查相关的工作和财务,最后会通过和不通过,实际是行政许可,现在《慈善法》把年检变成年报报送和公开,规定了格式和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同时报送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不再审查了。所以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制度安排,年检制度有可能会取消。向社会公开有什么好处?如果有机构造假,有了问题以后,很快举报受理机制就会发挥作用,是一种公开制度安排,与未来的监管体制相对应。

清算后的财产属于谁?

财产清算制度是这部《慈善法》里很重要的一个规定。对财产的清算过程,清算的监督,清算之后财产的归属,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对财产的认定。《慈善法》明确了这部分财产清算之后,归属是社会,既不是个人,也不是国家,当然也不是慈善组织本身,是一种社会所有权。

公益慈善组织都有一种困惑,机构在运营管理的财产到底是谁的。宪法中规定了私有财产和国有财产,其实有相当一部分财产,既非国有财产,也非私有财产。我个人理解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公益性的,特定、多数的社会成员是它的受益人,《慈善法》规范的主要是这部分财产。还有一部分财产是特定社会成员共有的财产。《慈善法》在这方面虽然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明,但是在财产清算这一章里非常明确表示,这部分财产个人是不能占有的,当慈善组织终结、清算的时候,个人不能占用这部分财产,同样国家也不能占用这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要通过清算的机制,交给社会上同类的其他慈善组织,它是社会的,不是国家的,也不是个人的。

慈善行业组织的未来发展

慈善行业组织,这是《慈善法》用的一个新的概念。中慈联是典型的慈善行业组织,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慈善行业组织。法律用了一个行业组织的概念,实际是介于为公众、为不特定多数公民服务和国家政策主体之间的部分,应该是一种具有一定的中介性质,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支持、协调的组织。它的主要资源是来自于社会,包括来自于政府委托,与其他的慈善组织资源来源不太一样,不直接面对受益人,主要是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组织,这类组织这几年开始发展起来。从慈善行业生态或者慈善组织生态的角度来看,这类组织现在发展还很不成熟。从国外的情况看,慈善行业组织这种支持性组织,是整个行业生态能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中坚力量,这类组织越发达,慈善组织就越健康。有许多本来应该由行业承担的职能,因为行业组织暂时不成熟,所以由政府承担了,这些职能终归要从政府剥离出来,交给行业性的组织。

10%管理费与70%的支出,高还是低?

10%管理费用的问题并不重要,因为我们在10%前面有一个限定是开展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另外管理费用本身是一个会计学的概念,后面我们又有关于其他的组织,包括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申报,其他组织可以参照这个标准。从15%调整到10%,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差。另外,与慈善文化有一定的关系,《慈善法》用的是大慈善的概念,用的是现代慈善的概念,现代慈善是以慈善组织为主体的慈善活动,有慈善组织就有管理费用,很多人不太了解为什么慈善还要花钱?很多人认为最好的慈善是不花钱的慈善,那是传统的慈善,现在慈善更多是以组织为主体,以专业性为标志,大规模的、经常性、可持续的慈善活动。

还有一个70%的概念,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和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能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社会对这个条例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出现在《慈善法》规定的是总收入,但是机构的总收入不仅仅是募捐收入,募捐收入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要花的70%的钱中,实际上只有一部分是来自募捐的收入,如果其他的收入也必须要当年花掉,对一个慈善组织来说,就是比较高的要求。作为公募基金会,花掉募捐收入的70%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你主要收入是募捐收入。但现行的慈善组织中间,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公募基金会,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很多基金会就比较麻烦了。所以,接下来的释义很重要,要对资产来源做个限定,总收入指的是什么?如果是所有的收入都算在基数上,可能就有一个问题。


精彩问答

在课程的后半部分,王名老师针对学员们的提问,做了精彩的回答,快来看看这些问题是不是也在困惑你?

学员:《慈善法》有没有对互联网这种募捐形式或者是未来的款项运用有一个约束?包括现在微信,他们在微信上做很多的募捐,而且会直接到达受捐人,《慈善法》有没有对这种形式有一个界定?未来怎么去管理?

王名老师:《慈善法》实际上有三种选择:第一,如果是一个慈善组织,需要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条件就是成立两年之后,只要运行规范,就可以向所登记的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以后,开展包括网络募捐,要把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发布;第二,如果情况来不及,但是又想做网络募捐,可以找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跟它合作,由它来管理相关的经费向社会公开;第三,又不想成立慈善组织获得募捐资格,又不想跟其他的基金会合作,就想自己干,《慈善法》没有说不行,但是不能以慈善组织的名义,以慈善募捐的形式开展活动,可以以个人求助的方式,这个行为就到其他法里了。

学员:您能不能分享一下慈善组织如何利用大数据?您觉得我们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王名老师:个人理解《慈善法》已经有一个基本轮廓,未来的新体制可能不是简单的政府管控,而是有依托信息平台进行一种新的监管的可能性。所以,国务院民政部门,一定要重视平台建设,平台一旦建立起来以后,可能就成为未来最重要的监管系统。这个系统一旦发挥作用以后,行政监管的费用、成本、门槛都会慢慢地降低。这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很重要的就是要先从平台的建设开始,当然这个平台不一定是政府自己建,社会公信力高的平台多得是,可以跟这些平台讨论,怎么样授权,怎么样达成一个合约。可以分批发布名单,公信力最高的平台,比如现在腾讯也好、阿里巴巴也好,这些平台都可以讨论,只要公众使用度高、公信力高,这些平台都可以加入进来。其实现在的信息技术方面,中国跟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不是很大,相反中国可能有的还走在前面,就像微信系统应该是走在世界前面。那么怎么发挥微信在监管中间的作用,怎么发挥在大数据监管的作用?大数据的基础一定是共享,有了共享以后,政府部门才能认识到它的价值,要想查哪个机构就很容易查到,这些机构不需要专门派人过来,情况都呈现在这里。这些信息最后形成统一的能够共享的数据。基于大数据进行分析的结果非常重要。

学员:《慈善法》里面规定,捐赠人指明受益人的时候,不能指定捐赠人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我们在实际中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一个企业说我们给你基金会捐钱,他们有一个行政区域的贫困县,我们指定捐赠那个贫困县,他们有一些原材料的采购,这种算不算利害关系人呢?对于厉害关系人到底怎么理解?

王名老师:对于利害关系人个人理解是三个层次:第一是亲属关系,这是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这是国际惯例,受益人不能指定是自己的近亲属;第二就是商业上的往来,《慈善法》对这个的限定还不是特别的严格,相关交易要公开,并没有说禁止,所以这方面只是有一个伦理性的规定,如果是公众伦理或者其他法律明文禁止的一些限制,那就是禁止的;第三本来是公益活动,比如说资助方、出资人或者捐赠人,根据其他政策指定的贫困地区,这个属于公益受益方,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