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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干货∣刘忠祥谈慈善法制度创新,核心十点大放送

2016-04-06

3月29日,中慈联慈善法培训第2课开讲,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应邀主讲,深度解析慈善法的十大创新亮点。他表示,慈善法是一个集体智慧的结晶,它的颁布实施有很多制度创新,由于法律位阶比较高,必将促进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

1

法律界定慈善行为,与公益等同并行

中国传统的慈善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熟人之间;二是与血缘、地缘密切相关;第三主要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而在《慈善法》中,慈善的定义最终落脚点在公益,两者最基本的特征都是非营利,确立了大慈善的理念和内涵。

现在,“慈善”和“公益”都成为了法律术语,两者的界定基本等同,从此并行不悖。明确了慈善的法律内涵,这是一个制度创新;由法律来界定慈善行为,这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2

管理体制由“双重负责”转向直接登记

“双重负责”指的是每一个社会组织都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双重负责”管理体制有它的必然性,也有阶段性,自2013年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始,各地开始探索直接登记。

《慈善法》中未提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描述,可理解为慈善组织无论是增量的登记,还是存量的认定,是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目前,民政部门采用的是直接登记和“双重负责”混合管理体制,各界还都在探索中。

 
3

破除公募身份终身制,放开申请募捐资格

《基金会管理条例》做了一个创新,以是否可以面向公众进行募捐为准,将基金会分为公募、非公募两类。但针对“公开募捐”实质上很难清晰界定,法律也未禁止非公募基金会转化为公募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就是非公募转公募的实例。

《慈善法》颁布后,基金会可能就没有公募和非公募的分类,而变为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区别了。这有什么好处呢?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只要是以慈善为宗旨,通过行政核验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打破了募捐资格的终身制;如果不符合条件了,还可能取消其募捐资格。具体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获得募捐资格?公开募捐中还要注意什么?敬请关注参加中慈联的后续的课程。

 
4

慈善信托务实落地,激活慈善财产源头

慈善信托在定义时明确了就是公益信托,在《慈善法》中专设一章说明慈善信托,主要是为了解决公益信托不能落地的问题。《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为什么不能落地?主要归结为设立公益信托条件较多且严格,并且未写明谁是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因此当要设立公益信托时可能会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难产。

在《慈善法》中规定,慈善信托采用备案制,明确了是在民政部门备案;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人,而不是必须;通过简化程序、放宽条件,解决了慈善信托难落地的问题。此外,《慈善法》还对慈善信托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两法贯通是个巨大的创新,可以让更多的财产进入慈善领域,预计未来将会有大量慈善信托出现。

 
5

灵活限定年度支出,坚守节约使用原则

 

关于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标准,是从《基金会管理条例》开始的,其中有几个比例,无论是70%还是10%,这个比例规定合不合适?我认为有一个比例比没有好,至少有两点原因:一是如果没比例,社会就很难形成共识;二是如果没比例,很多捐赠人认为做慈善应该是零成本。但在实践中,我们面对的基金会其规模、大小、领域、项目都是不太一样的,所以每年使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不同慈善组织可能会存在问题。

《慈善法》采取了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来规定,无论是通常情况、特殊情况,还是一些专门约定,都做了相应规范。这些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总的来讲是遵循了“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这一慈善财产使用的基本原则。

 
6

整合权威信息平台,明确信息发布规则

《慈善法》信息公开这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首先,登记管理机关要统一信息平台;其次,针对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条款分别就信息公开的内容和信息发布的要求做了规定;此外,还针对公开募捐、慈善项目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在,国家一方面对行政审批逐步取消、减少和下放,一方面还要加强监管,那要怎么监管?信息公开,尤其针对公开募捐信息限期公开,这就是监管的重要手段,信息平台的整合又提供了必要条件,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监督,又促使慈善组织加强自律,确实是一个制度创新。

 
7

企业捐赠推三年结转,助推大额捐赠涌现

《慈善法》在促进措施章节中,列明了很多税收优惠,但我认为其中最给力、最明确的是第八十条的一句话,“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大家知道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利用税收的手段监管和激励慈善组织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我国对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提供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面,以企业为例,每年公益捐赠的支出不超出当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是允许税前列支的。参照《慈善法》中“允许结转以后三年”的规定会产生新的情况,比如企业今年捐赠多,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平均向后结转推三年,这可能就会鼓励和促进大额捐赠的出现,同时大额捐赠也比以往更容易实现了,这是慈善税制的一个制度创新。

 
8

明确慈善行业组织法律地位,促进行业自律发展

目前,我国在政府监管方面比较强大,社会监督也在增强,但行业自律和内部制衡还是不够的。要做到行业自律就需要有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慈善法》相关法条写明“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同时,要求“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比如中国慈善联合会,既算是一个慈善组织,也可以算是一个慈善行业组织。法律规定慈善行业组织有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违法行为,这赋予了其重大职责,随着慈善行业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健全和实施,肯定会促进慈善行业的自律发展。

 

9

民政主导推进慈善组织评估,增强行业标准规范

自2007年以来,民政部从基金会开始推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但评估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社会组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评估,但现在《慈善法》中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这可能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必须参加评估,对于评估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

此外,针对慈善信托的评估,慈善法也有规定,如果受托人是慈善组织,可以由民政部门作出评估;如果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可能就要由其他机构来做评估,下一步还需要研究具体评估办法。

 

10

年检改年报,强化行政监管力,提升组织自主性

慈善组织的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但近年来社会组织数量大大增加了,主管机关的力量不足,责任过大,还发现有一些年检合格的组织,在检查中曝露出了很多问题。一些地方根据商事改革方面的经验,已经在探讨开展社会组织年检改年报。

《慈善法》相关规定可以解读为慈善组织由年检改年报了。首先年报信息是公开的,如果今后在抽查中发现年报内容与实际不符,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取消税收优惠或公开募捐资格,甚至要求停止活动,直至吊销登记证书。

其实,年检改年报,对于慈善组织来讲可能是要求更高了、更严了,而不是更松了。年检改年报也是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行政机关精准检查,也有利于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

问答

提问1:《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要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处罚。但问题是有一些官方色彩的枢纽型组织,可能会发起摊派性的募捐,这怎么办呢?

刘忠祥:我们就是要对这种情况做限制,不允许摊派地来搞慈善一日捐等募捐活动,慈善最大的特点就是自愿性,如果要强行摊派还能算自愿吗?就是因为这种情况反映特别强烈,才加上这样一条的。

提问2:《慈善法》第八十条提到,企业大额捐赠会有一个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想问一下是否考虑到对个人大额捐赠的税收优惠?

刘忠祥:一般我认为很多个人捐赠的案例,虽然是个人的钱,但可能更多是通过企业捐赠的,不是通过个人的名下。比如曹德旺先生,他的捐赠是通过其控股的企业捐赠出来的,所以最后的落脚点是企业,而不是个人,这可能是一个原因。另外,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些例子,基金会对大额捐赠提出过建议,企业或个人做大额捐赠可以分为几次进行。按照现行相关法规,个人捐赠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做税前列支的,但超出部分没有作规定。

提问3:《慈善法》第十条提到了慈善组织的认定,比如我们是在本法公布之前就已经设立的一个基金会,在民政部门做过登记了,那9月1日后是不是还要再做认定工作?

刘忠祥:我认为如果是基金会,就不用每家机构一个一个重新申请认定了,因为基金会就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那么基金会应该是可以整体转为慈善组织的。除非有个别基金会专门提出申请,不希望被认定为慈善组织。

提问4:关于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请问有什么主要的不同点?

刘忠祥:专项基金设立后,最后的财产还是归于慈善组织的;而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来设立的,有可能最终财产的权属不发生转移,可能不属于慈善组织。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所有权的问题,专项基金的钱是由企业或个人等捐赠出来的,属于赠予关系,所有权是明确发生转移了;但是慈善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到底是否发生了转移,有两种可能性,还需要仔细界定。

提问5:基金会向内部员工去募捐,相当于是对个别群体募款,不算是公募;但如果是基金会的员工在他的微信朋友圈转发,那这算不算公募,这样做可以么?

刘忠祥:这就是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之间的区别,这个边界确实很难界定,我认为这个没有必要做严格的界定,只要遵守相关规范就可以了。事实上现在针对非公募基金会,也很难界定它们的募捐行为到底算不算公募,现在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很迅速,我们在讨论的时候也觉得判断是否为公募是个难点,未来可以多做探讨研究。

 

4月培训预告

 

 

时间:4月7日9:30-12:00

讲师:王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

主题:《慈善法》时代:社会组织机遇与挑战

时间:4月7日 14:00-17:00
讲师:郑功成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慈联学术委员会主任
主题:慈善法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时间:4月8日 14:00-17:00
讲师:栗燕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主题:慈善募捐的法律问题与展望
时间:4月12日9:30-12:00
讲师: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
主题:慈善法与慈善信托及慈善信托国际案例分享
时间:4月12日 14:00-17:00
讲师:谢琼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 社会学院研究员
主题: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立体监管
时间:4月13日 14:00-17:00
讲师:金锦萍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主题:慈善财产与慈善信托

 

 

课程报名

 


名 额: 50人

费 用:中慈联会员单位免费

    (仅限一人)

    非会员每节课100元/人

联系人:赵老师

电 话010-83523910-8711

Email:zhaonan@charity.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48号中彩大厦508室

邮 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