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谨慎、流动、有效,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会可用于投资活动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净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中国慈善联合会会计核算办法》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拥有本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五)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相关投资工作;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五)负责对被投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七)对投资行为全程监管,发现风险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八)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执行;
(九)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投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机构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本机构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九条 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本会投资行为存在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利益。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本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类别: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投资负面清单包括以下类别: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大宗商品或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名誉的投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本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委托投资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责任部门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本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五条以下投资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一)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三)股权投资、委托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风险防范及止损机制
第十七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论证要充分考虑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第三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相关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或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本会投资活动风险管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和具备相应资产管理规模的机构负责资产的管理、运营。
(二)安全性。受托机构投资产品的品种不得为单一品种,应投资多个品种分散风险。
(三)政策性。投资方向应紧跟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第二十条 本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会投资资产的3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会投资资产的30%;
(三)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得高于本会投资资产的30%。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决策时,应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相关投资材料和议案,分析与评估投资项目和潜在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一)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会宗旨和声誉的;
(二)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投资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出现本金亏损达到10%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批准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资行为和程序合法合规,本会相关人员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且尽到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