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考勤和请休假管理办法

2026-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秉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鼓励员工创造性劳动,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倡导员工投身慈善事业,自觉工作,实现管理机制从机构管理向自我管理的转变。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慈善联合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中国慈善联合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本会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员工应准时打卡上、下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月底根据打卡记录统计考勤情况,并据此计算工资和餐补。

第四条 上午8:30以后到岗,记迟到一次;下午17:00前离岗,记早退一次。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按照本会规章制度扣发工资20元。

第五条 上下班忘记打卡的,由员工在企业微信系统中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依次审批确认,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月忘记打卡超过两次的,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六条 工作确需加班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并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申请单原则上不应后补;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审批的,应在加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批。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员工月度合计加班工时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七条 员工累积的加班时间在6个月内可用于调休,调休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第八条 请假应填写《请(休)假单》(见附表),并经批准;因故需延长请假时间,应请示直接领导,到岗后说明原因,补写《请(休)假单》;因工作安排外出,到岗后应说明事由,填写《外出申请单》,并经批准。

第九条 下列情况以旷工论处:

(一)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

(三)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第十条 旷工扣发对应天数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出差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应详细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不能按预期返回者,应提前请示,依出差审批程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请(休)假

第十三条 请假人员需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写明请(休)假类型、假期、请假原因,并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请假理由不充分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婚假、产假、育儿假的人员须提前10天将手续、证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请(休)假流程:员工填写《请(休)假申请单》——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审批——分管副秘书长批准——抄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下由部门主任审批;3天及以上者,由分管副秘书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3天及以上须经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请假需直接报秘书长批准。请假员工所在部门应安排好工作临时负责人。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或临时原因不能提前请假,应先通知部门主任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将经办事务交同事代为处理。

第十八条 事假:员工连续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如连续事假超过22个工作日,可视为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协商处理。有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可以以年休假代替事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九条 病假:

(一)因病治疗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可申请病假,病假1天以上者应出具医院休假证明;无法出具医院证明的,以事假处理。

(二)医疗期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会工作年限,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三)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计算方式为: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日工资按照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按70%计发;满四年不满六年者,按80%计发;满六年不满八年者,按90%计发;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第二十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享受婚假1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 产假、哺乳假:

(一)女员工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及延长生育假60天,共计15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级工资照常发放, 停发绩效工资及各类补贴(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四)配偶在产期的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

(五)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育儿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第二十三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5天;非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2天。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子女护理假:员工为独生子女,且父母年满60周岁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满20年的,年假15天。

(二)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会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年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满10年不满20年,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工作20年以上,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五)因工作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内休完年假,经员工本人同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的100%)。

(六)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七)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的,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及医疗机构证明享受工伤假;工伤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或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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