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剑银:法治视域中的慈善文化认同

马剑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本项研究尝试分析当代中国慈善文化的基本走向问题。

本文梳理了当代中国慈善法律体系的构建与演变过程,并分析其中由于不同文化印记而造成的慈善认知与理解的歧义。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的慈善事业随着社会重建运动的开展而逐渐回归。从最初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开始,当代中国的慈善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开始起步,一方面,以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为核心,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形成,另一方面,从地方立法开始,分两波逐渐形成《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为基础的慈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律体系中,官方、学者、行业与公众对何谓慈善的认知理解具有很大的分歧,而这种分歧的背后是源于不同文明的慈善文化的差异。

当代中国的慈善观念中,渗透着传统中国的慈善文化,这种慈善文化的基础有三个范畴:

第一是儒家的“仁者爱人”与“义利之辨”。儒家“仁爱”以自然流露之爱,就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推己及人,爱己然后爱众人。“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并非指君子不取“利”,而是说在利与义之间,君子更看重“义”。从“仁”与“义”的关系而言,儒家将“义”视为实现“仁”的方法。

第二是天下为公与背私利他的思想。公共性或公益就是背离私利,有利他人的行为,这种公私观念更具有价值判断的味道,而西方意义上的public/private观念更具有事实区分的味道。

第三是家国一体与慈爱主义。以“仁爱”推己及人而建构起来的家国天下架构,“修齐治平”既修自身“仁者自爱”,也求“天下大同”。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以家作为基础的慈爱主义。各朝各代出现的各种以“仁政”为基础的慈善实践基本都源于国家责任的承担,是“帝国家长主义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惠及人民”。

而同时,由于中西文化碰撞,一百多年来,西方的慈善文化也传播至中国,“慈善”、“公益”的概念都源自西方,西方的慈善文化在中国有很大影响。而西方的慈善文化既有古希腊时期的爱人类(与爱神相区别);也有基督教(天主教)时代的爱他人(如爱自己);同时在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以美国与英国为代表,出现了英国式的法律中的慈善和美国式的科学公益与资本主义慈善,以及最前沿的慈善资本主义和新公益,而这些不同阶段的西方慈善文化在当代中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古希腊时期的爱人类观念源于对普罗米修斯对人类之爱,这种爱超越了当时流行的互惠之爱,古希腊主流话语中的爱,是神与人之间基于供养与保护关系的互惠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等级的映射“爱那些爱你的人,帮助那些帮助你的人。给那些给你的人,不要给那些没有给过你的人”。因此,慈善不符合正义,普罗米修斯之爱是异类,但这个异类恰恰带来了慈善的希腊渊源。

基督教的爱他人观念,则是源自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假设,既然人人平等,那么爱他人就像爱自己一样,应该竭力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如果你去世的时候还有余财,那就是做的不够。在基督教认为,一个穷寡妇拿出的两个铜板要比一个富人捐出的很多钱还可贵,因为这是寡妇活命之钱,而富人捐出的只是多余的钱。

现代社会出现了英国式的法律中的慈善和美国式的科学公益与资本主义慈善,实际是两希文明的一种现代结合,对基督教慈善观念的反动,对古希腊互惠之爱的某种回归。

第一种面向就是作为个人激励方式的慈善。这是传统慈善观念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映射,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互惠慈善观,还是希伯来基督教原始的永生慈善观,对于做慈善主体的激励机制是做慈善的最大动力,这是富人慈善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基础。

第二种面向可以称作资本主义慈善,也就是用资本主义的基本理念来透视慈善。从传统慈善观中衍生出来的救助那些值得救助之人的理念就是资本主义慈善的最初形象,所谓受助人“值得救助”,是因为救助他们更有可能创造“社会价值”。

第三种面向被称为慈善资本主义,也就是说将慈善作为资本主义的一种实现方式,这种观念将捐赠本身视为可以创造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盈利方式,这就会吸引更多的资本,更快获得资本,产生更大更持久的影响。

因此,当代中国的慈善文化中,仁爱(慈爱)、博爱(爱人类)、博爱(爱他人)等不同的“爱”各自为政,相互碰撞,不同文化中的慈善观念多元共存,相互竞争,这需要相互理解与沟通,在大慈善与小慈善范围之争,慈善与公益的理念之争,慈善与政府(社会保障)关系、慈善与商业关系等等,都体现着不同时空慈善文化。

法律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也是社会各体系、各领域和各个共同体得以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是多元文化的共生与竞争的通用语言。因此,慈善文化的“异质时空同在”的面向最后需要通过慈善法治来实现认同。慈善法治建构与慈善文化认同是一体两面的战略走向。

学者简介:马剑银,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治与教育研究中心暨北京教育法治基地(北师大)常务副主任;兼任《中国非营利评论》副主编、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监事、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理事、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专家咨询委员等。主要研究法社会理论、比较法文化、立法学与公共政策、公益慈善-非营利-社会组织法制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中国慈善联合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026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