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高原:解构比尔·盖茨夫妇的慈善之道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作者: 柏高原 汤杰 刘红玉

2000年1月,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与妻子梅琳达·盖茨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成立了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旨在让所有人过上健康而富有成效的生活。2006 年10 月,为将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职能分离,原基金会改名为“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以下简称“盖茨信托”),负责管理捐赠的财产,使之保值升值;另外新设立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以下简称“盖茨基金会”),负责将基金会的财产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当盖茨基金会需要对外捐赠时,盖茨信托将资金划拨给盖茨基金会,以便顺利实现慈善目标——减少全球范围内的不平等现象,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状况,减轻赤贫,并为美国本土教育相关的计划提供资助。

比尔·盖茨的双轨慈善架构虽然不是首创,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却是巨大的。

2017年7月25日,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公布了采用“信托+ 基金会”双结构的60亿元慈善捐赠计划,由将要设立的“和的慈善信托”接受1 亿股美的集团股票的捐赠,信托的受益人为已经设立多年的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和的基金会”),另有20 亿元人民币现金直接捐赠给和的基金会。何享健的捐赠计划与比尔·盖茨的慈善设计异曲同工。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将慈善财产的管理权与使用权分离,通过不同机构的分工合作,从而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不同之处则在于盖茨信托与盖茨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均为信托,比尔·盖茨夫妇同时担任受托人,而何享健的慈善计划由慈善信托与基金会分别承担,其中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选为信托公司。而导致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国的法律制度不同。美国允许设立委托人同时担任受托人的宣言信托,而我国《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因为法律环境不同,慈善路径也不是简单的复制,同时还要考量信托或基金会制度、慈善架构等多重因素,方能探索出更为丰富高效的慈善之道。

美国法下的信托与私人基金会

盖茨信托与盖茨基金会的财务报告显示,两者均以信托形式设立,其中盖茨信托的受托人为比尔·盖茨夫妇,盖茨基金会的受托人由比尔·盖茨夫妇及承诺向盖茨基金会提供捐赠的沃伦·巴菲特三人担任。盖茨信托与盖茨基金会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被视为享有豁免联邦所得税资格的私人基金会。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对私人基金会的理解与适用,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将私人基金会定义为:《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的,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等目的而组织和运营,不为个人谋取利益,享受免税政策的国内或国外组织。因此,在美国,私人基金会为免税资格的象征,包含信托在内的各类组织均可能被认定为税法上的私人基金会,并因此豁免联邦所得税。

美国宣言信托

盖茨信托由比尔·盖茨及其夫人梅琳达·盖茨以“宣言信托”(Declaration of Trust)方式设立。“宣言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宣言的方式设立信托,宣布自己为信托的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宣言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equity title)将转移至受益人,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美国法学会在《信托法重述》(第三版)第10 条中定义:“宣言信托”是信托设立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人通过宣言的方式,声明自己为了一人或多人的利益而作为受托人管理该项信托财产。2001 年《美国统一信托法》第401 条规定,委托人可以自己特定财产为信托财产,宣称自己为受托人设立信托。1935 年《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7 条也规定,信托可以通过……财产所有者宣称他作为受托人为其他人持有的方式而设立。

美国对于“宣言信托”的设立要求相当宽松,信托财产的登记不是信托设立的必要条件。此外,“宣言信托”的设立模式也非常灵活,即委托人不仅可作为受托人而存在,同时也可作为受益人而存在,只要不是唯一受益人即可。从盖茨信托的网上注册信息及其2016 年年报可以看出,比尔·盖茨及其夫人梅琳达·盖茨作为委托人以其自有财产设立盖茨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对信托进行管理。

美国遗产税和“保留利益”规则

欧美许多国家都征收遗产税,但也对慈善活动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2017 年遗产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及居民享有549 万美元的终生赠与税或遗产税免税额(每年有调整),超过部分将按照18%~40% 的税率缴纳赠与税或遗产税。在此前美国遗产税的免税额更低,税率更高。并且,遗产受益人如要继承遗产,必须先交纳遗产税,之后才能办理遗产手续。除免税额的制度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向具有免税资格的组织进行捐款或实物捐赠,可享受税收抵税。

盖茨信托为慈善信托,比尔·盖茨夫妇因向其捐赠财产,将降低其遗产纳税范围,实现规避遗产税的效果。(盖茨夫妇育有一子二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适用“保留利益”规则(Retained InterestRules),即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去世者去世时所拥有的财产,某些“保留利益”也被视为去世者遗产,包括:去世之前三年内的赠与;生前留存收益的不动产转让;去世时生效的转让;固定年金;共有利益;有广泛分配财产权的转让;可撤销的转让。因此,比尔·盖茨夫妇设立的宣言信托,如果作为普通税法意义上的信托,因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同一人,其转移至信托的财产很有可能被视为委托人的“保留利益”, 而面临巨额遗产税。但盖茨信托财务报告显示,盖茨基金会有权向盖茨信托要求提供任何金额的资助,最高至盖茨信托的全部净资产。因此,盖茨信托的财产使用实际由盖茨基金会控制,而比尔·盖茨夫妇在很大程度上便不会被认定为“保留利益”,进而有效规避了遗产税。

美国资助型私人基金会

美国的私人基金会分为三类:私人运营基金会(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豁免运营基金会(Exempt Operating Foundations)和资助型基金会(Grant-Making Foundation)。私人运营基金会是将大部分资产用于开展慈善目的活动的基金会。豁免运营基金会是已被公众支持至少10 年,管理机构成员中非合格者(disqualified individuals)比例低于25%,且主管人(officer)不是由非合格者构成。与私人运营基金会相比,豁免运营基金会无须缴纳净投资收入税。资助型基金会,又称私人非运营基金会(Private Nonoperating Foundation),指私人运营基金会和豁免运营基金会以外的其他基金会。盖茨基金会即为资助型基金会。不同类型的私人基金会,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非合格者包括:(一)基金会的实际捐赠者(即向私人基金会捐赠超过5000 美元,且基金会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已收到捐赠额的2% 以上,在信托情况下,委托人为实际捐赠者);(二)拥有以下权益超过20%——(1)法人投票权;(2)合伙中的利益,(3)为基金会实际捐赠者的信托或非法人实体的受益权益,(4)存在(1)、(2)条款所述主体的家庭成员。

美国私人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并非直接获得,基金会需填写1023 表并提交章程等相关文件后,向美国国税局(IRS)提出申请。经国税局确认后,方可获得免税资格。不过,除豁免运营基金会以外,其他类型的私人基金会仍需缴纳税率为2% 的净投资收入税。私人基金会的捐赠者将根据基金会的类别享受不同的税前扣除优惠。

私人运营基金会的捐赠者可扣除调整后总收入的50%,而其他私人基金会的捐赠者通常可扣除调整后总收入的30%。

美国允许私人基金会开展与慈善目的相关的投资项目(Program-Related Investments),如为贫困学生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对非营利性住房项目进行投资等。如果基金会开展与慈善目的不相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将承担相应税款。此外,美国禁止非合格者与私人基金会进行财产出售、租赁、借款等自我交易,非合格者将被处以自我交易额10% 的罚款,明知该自我交易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如无合理理由,同样面临罚款。私人基金会可以持有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但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私人基金会最多可以持有20% 的有投票权股份,如超过该比例,将被处以持有资产10%的罚款。合伙企业中的持有比例限制,由税务局决定。

美国私人基金会每年须将一定资产用于慈善目的,支出比例约5%,该慈善支出中包含适当的行政支出。如果资助基金会未依法进行一定慈善支出,将被征收未支出部分收入30% 的罚款,该罚款不适用于运营基金会。美国对于免税的私人基金会监管相当严格。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条,享受税收豁免的所有组织,每年应当填写990 表,具体说明组织的年度收入、支出等情况。如果基金会的活动或财务支出不符合法律要求,基金会可能被取消免税资格。

名词解释

私人基金会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等目的而组织和运营,不为个人谋取利益,享受免税政策的国内或国外组织。

宣言信托”(Declaration of Trust)

是指委托人以宣言的方式设立信托,宣布自己为信托的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具体来说,“宣言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人通过宣言的方式,声明自己为了一人或多人的利益而作为受托人管理该项信托财产。

“保留利益”规则(Retained Interest Rules)

即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去世者去世时所拥有的的财产,某些“保留利益”也被视为去世者遗产,包括:去世之前三年内的赠予;生前留存收益的不动产转让;去世时生效的转让;固定年金;共有利益;有广泛分配财产权的转让;可撤销的转让。

私人运营基金会(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

私人运营基金会是将大部分资产用于开展慈善目的活动的基金会。

豁免运营基金会(Exempt Operating Foundations)

豁免运营基金会是已被公众支持至少10 年,管理机构成员中非合格者(disqualified individuals)比例低于25%,且主管人(officer)不是由非合格者构成。

资助型基金会(Grant-Making Foundation)

资助型基金会,又称私人非运营基金会(Private Nonoperating Foundation),指私人运营基金会和豁免运营基金会以外的其他基金会。盖茨基金会即为资助型基金会。不同类型的私人基金会,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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