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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应专项监管

2019-03-27

“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特点不仅在于其数量一般巨大,有的案件损害赔偿款甚至超亿,而且这类资金往往不可能一次性使用完,相应的对其管理和使用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跨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由检察院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加以管理。

汤维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管理和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对该问题的妥适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任务。实践中所形成的公益基金管理体制大致有政府管理模式、法院管理模式、社会组织管理三种模式。

目前各地这些做法存在管理不统一、难以统筹使用、难于监督管理等问题。“由于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实行的是单一主体管理模式,缺乏其他主体的有效介入、监督与制约,容易出现资金滥用甚至腐败问题。”

他建议,应设立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将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都归入专项基金;此外,该基金还可接纳政府拨款、社会捐款等,以扩大基金的范围,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此外还应将专项基金由检察院通过设立基金会的形式加以管理。汤维建称,之所以由检察院负责管理,是因为检察院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用于保护和修复受损公益的赔偿款自然应由检察院作为公众受托人加以管理。公益的修复与保护等事项的判断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肩负公益检察使命的检察机关来加以管理符合专业性要求。

汤维建还建议设立由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相关政府部门、律师协会、社会组织等组成的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条例》,以应实践之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