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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益事件带来的思考

2016-12-29

如今,互联网所带来的公益效益绝对不仅仅是网上求助、网上捐款和信息传递这么简单。互联网犹如一面放大镜,既能放大公益效应形成口碑,也能聚焦关注度引爆公益事件。回顾2016年的公益事件,能够带给媒体、公益组织、公益平台等领域哪些思考呢?

根据2016年今日头条上的公益文章数据统计,今年1月1日至12月14日,共发布公益文章16.9万条,总阅读数达4.37亿。经过梳理发现,10月的公益文章为全年阅读量最高,共计6910万次。

在领域关注度上,排名最高的是教育,其后依次是儿童、扶贫、助跑、助残、救灾、医疗救助、环境保护、妇女。

单篇文章阅读量最高的是“中关村二小事件”,然后依次是“陈光标事件”“罗尔募捐事件”和“慈善法颁布”。“这一年中,很多公益事件都会结合到《慈善法》上,与《慈善法》相关的文章发布数量是最高的,但是单篇阅读量目前是‘中关村二小事件’最高。”今日头条公益主编黄英男在2016互联网公益新媒体论坛上如是介绍。

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关村二小事件”更多是政策层面的事情,难以讨论清楚,而罗尔事件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突然让公益圈的人反思一个问题——我们做传播的人都在干什么,该怎么做好传播。

宣传与传播的思考

“宣传的重点在宣,主要强调主体说的内容;而传播是驱动公众去传,所有传的结果是要播出去,让社会参与。我们公益人,现在是遇到了最好的时代,所以也应该去面对这个时代的巨大挑战。”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周健认为。

他举例说,比如文明养狗捡狗粪便的问题,通常公益组织想出来的口号是什么呢?“养文明狗,文明养狗,做一个社区的好公民。”后来经过考虑,还是要减少说教的成分增加参与度,让所有养狗的爱心人士一起来参与捡狗粪便,他们会得到一些礼物,通过他们的体验来改善。这就是宣传和传播的一个区别。

说到“罗尔事件”就不得不提到《慈善法》,因为它是在《慈善法》实施将近3个月之后发生的,所以《慈善法》中存有争议的个人救助问题又一次被大众拎了出来。

《中国青年报》国内时事部副主任、主任记者王亦君认为,个人求助是一个个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不属于《慈善法》调整或者规制的范围。《慈善法》的立法宗旨和要义,是倡导公众通过法定的慈善组织来进行一些慈善行为,包括慈善募捐、慈善捐赠等。而在罗尔事件中,罗尔的个人求助行为并不属于《慈善法》范围。

完善规则的思考

“罗尔事件”也反应了现实的求助困境。大家彼此有诉求,如果平台方做得好,公众做得好,利益则是最大化的。

基金会中心网总裁陶泽针对“网络个人求助的基本原则”的问题表示:“我们要建立一个基本原则,打破求助困境。个人公开募捐筹款,第一,要避免假筹款,第二,要避免多筹款。第三,钱别乱花。在这3个环节中,慈善组织应该扮演建立和固守原则的角色。如果能做到这3点,未来的求助困境可能会有所打破,平台和公众能够合作得更好一些。”

详细地说,比如北京的救助机构很难知道江西的乡村里的求助人是真是假。在避免假筹款阶段,在原则设定上应该引入第三方,多引入慈善组织的加入。平台需要互通信息。一个人可能在微公益上筹,也可能在腾讯上筹,如果能互通信息,避免多筹款。 基金会也要互通。这个人可能找私人基金会筹,也可能找红基会,这两个机构要建立机制共享信息,避免多筹款。

陶泽认为,要解决这样一个求助困境,应该引入慈善组织,同时在不同环节能够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公众的爱心的呈现。

公益组织的思考

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崔澜馨认为:2016年重要公益事件给了我们两点感受:一是个人求助从效率到效果的转换更值得关注;二是公众舆论的风险超乎想象。她表示:“越来越多的个案筹款真假难辨,这或许慢慢会引起公众的麻木与冷漠,甚至会引发关于公平公正的思考。作为媒体与公益慈善机构,如何去更好地引导公众,需要我们共同探讨。”

针对此事件,有人说“傻傻的善良比聪明的冷漠更好一点”, 崔澜馨却认为,公众需要的不是“教育”,而是“引导”,应该多去学习一些好的求助方法和理念,“我更愿意让我的善良变得稍微聪明一点”。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的价值越来越被社会认可,新媒体公益能做些什么呢?新浪微公益副总监余哲认为:“新媒体平台,不管是微博还是今日头条还是其他,作为一个平台,都有着自身的责任。这里既有把关的责任,也有后续协调的责任。”余哲同时强调,新媒体对于公益机构来说是一个赋权。在做新媒体公益传播时,需要注意不能只注重筹款,后续如何服务筹款人,做出及时的反馈,也是极为重要的。

微公益总监杨光由衷地说:“新媒体时代,每个个体都可以成为公益的践行者,同时也担任起传播者的重任,而新媒体传播也为公益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助力。”(来源:慈善公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