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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慈联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2017-02-14

2月14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在北京发布了《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简要回顾了2016年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概况,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模式和特征,指出了发展慈善信托亟需解决的各类问题,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中慈联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爱平致辞

中慈联执行秘书长彭建梅主持发布会

中慈联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还作报告阐述

中慈联慈善信托委员会研究组组长和晋予对报告进行解读

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从合同金额来看,千万元以上的占23%,百万级别的占41%,百万元以下的占36%,不同档次的资金规模反映出慈善信托灵活、高效的特点,可满足不同委托人的慈善需求。从领域来看,涉及教育、扶贫、儿童、扶老、环保等多个公益慈善领域,其中,科教文卫领域最受关注;从备案地域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慈善信托,其中,东部完成的备案最多,达14单,这说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有着更丰富的慈善资源。

目前,我国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二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在已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既有信托公司也有慈善组织,但仍以信托公司为主,这缘于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经验。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日益加强,双方已展开密切合作。慈善组织擅长资金募集和项目实施,能与信托公司之间实现优势互补。

报告指出,针对慈善信托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迫在眉睫,并要着重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明确以股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建立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制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尽职标准,也是我国慈善信托在当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报告认为,未来随着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机构将显著增加,慈善信托的规模和数量将稳步增长,财产来源也将趋于多样化。

报告由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编制,该委员会于2016年成立,是我国首个慈善信托的行业联合体,旨在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慈善信托运营机制,指导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

2016年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3月16日,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全面系统地确立了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依据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慈善法》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以及每位公民的慈善方式都进行了规范。《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的一大亮点。《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重要地位,并在第五章以“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加以规范。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具有安全、灵活、透明、高效、持久的优势。《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采用备案制,主管机关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人……这些具体的规定,提高了慈善信托的可操作性,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慈善信托试点热情高涨,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22单,初始资金达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慈善信托委员会是我国首个慈善信托的行业联合体,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的重要使命。通过本报告,我们回顾了2016年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梳理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和发展特点,提出发展慈善信托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对2017年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进行展望,以期进一步宣传慈善信托这一新型慈善方式,深化慈善信托试点工作,促进我国慈善信托的应用与普及,并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畅通途径。

一、慈善信托发展环境

2016年,我国慈善事业取得巨大成就,慈善捐赠规模创历史新高,《慈善法》推出慈善信托这种新型慈善方式,伴随慈善信托实践首个行业组织成立,慈善信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回顾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长,以及千年流传“乐善好施”理念的传承,我国慈善事业日益壮大。慈善年度捐赠屡创历史新高,慈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捐赠形式更加多样,资助机制逐步完善、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民众参与程度不断深入。专业化发展和模式创新成为行业的双轮驱动,中国慈善事业进一步迈向法制化、规模化、国际化。

1.慈善捐赠创历史新高,个人捐赠表现亮眼

中国慈善联合会在京发布《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共计1108.57亿元,较2014年增长66.31亿元,再创历史新高。企业是我国捐赠的主要力量,捐赠额达到783.85亿元,占捐赠总额的70.7%。个人捐赠表现亮眼,捐赠总额达到169.30亿元,较2014年上涨53.72亿元,其中个人的小额捐赠(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总额从2014年的58.6亿上升为75亿元。普通民众进行小额捐赠的规模不断扩大,反映我国慈善氛围愈发浓厚,全民参与慈善的形势日渐成熟。

2.慈善捐赠领域不断拓宽,教育领域捐赠额居于首位

目前吸收捐赠最多的三个领域分别为教育、医疗健康和扶贫,三者接收的捐赠占总额的比例过半。2015年教育领域获得的捐赠额超过了医疗健康,跃居第一位,这主要缘于当年我国高校获得了较多的大笔捐赠。与此同时,偏远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吸引社会爱心人士关注,依法依规兴办爱心小学成为近两年的慈善热点。

3.互联网技术创新慈善公益形态,网络捐赠平台影响力不断增强

2015年首届99公益日,205万爱心网友捐款1.279亿元,创下国内互联网的募捐记录;2016年99公益日,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的配捐金额首次达到1.9999亿,产生了巨大的撬动效应,更多公益机构和项目参与配捐资金池。网络捐赠平台募集善款的规模不断扩大,带动公益行业的新生态重塑,慈善与商业结合愈发紧密,出现了捐赠与购物相结合、捐赠与新媒体直播同步等新型网络捐赠方式;以往单纯捐赠特定公益项目的传统捐赠模式逐渐转向基于机构信任与行业生态建设的公益资助2.0模式;移动化和社交化所孕育的多元化公益方式涌现,“指尖公益”成为全民热潮,以网民为代表的平民捐赠发展迅速。

4.国际慈善合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国际慈善组织在华活动不再局限于直接捐赠、单方开展项目等方式,开始与国内机构形成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同时,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等,从2015年起实现了“走出去”,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在当地开展长期、可持续、本土化的援助项目。

(二)《慈善法》开启慈善信托元年

《慈善法》单设一章慈善信托,以《信托法》为一般法,对慈善信托的运行管理做出特别规定,建立了慈善信托的基本法律框架,为慈善信托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开创了慈善信托事业发展新纪元。

1. 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

《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与公益信托采用审批制不同,慈善信托采用备案制。慈善信托的简便、灵活、高效的特征,可以更好地体现委托人的意愿,更高效地管理慈善财产。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简化了慈善信托设立手续,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慈善信托这一新型慈善方式的肯定和期待。

2.制定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慈善法》吸取公益信托落地难的经验教训,为慈善信托业务开展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规定慈善信托备案部门为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明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制定了慈善财产的使用规则,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规则等等。这些较为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审批、操作等具体问题,使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受托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具有可操作性。

3. 税收优惠问题有望突破

《慈善法》首次提到了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慈善信托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即按照规定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上述规定使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有了法律支持。同时,由于《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可以慈善信托主管单位的身份,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并落实慈善信托的相关税收优惠问题。

4. 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完善

《慈善法》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对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作出进一步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通过委托人监管、监察人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设计,慈善信托能够更好地反映委托人的意愿,有助于针对性地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带动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发展,将成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慈善信托细化政策不断出台

《慈善法》出台后,慈善信托的设立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慈善信托备案要求、运行管理、税收优惠等有很多讨论,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明确。对此,民政部门及时颁布了规范性文件,为慈善信托操作提供原则性指导,地方民政局也根据法规精神出台了关于地方性慈善信托活动的管理办法。

1.《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8月25日,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151号文中对备案管辖机关、备案文件材料和程序要求、职责划分及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限定,是《慈善法》中慈善信托涉及备案要求的进一步细化,为慈善信托的具体备案和操作运行提供了政策依据。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规定备案管辖机关。151号文中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备案管辖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这是对《慈善法》“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第二,明确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自法定管理职责。151号文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受理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监督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同机制。

第三,明确备案程序和书面材料。151号文中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信托合同等书面信托文件。其中信托文件应载明慈善信托名称;慈善目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名称和住所、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等内容。这些较为具体的规定,为慈善信托的开展提供了便捷式指南,激发了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信托的热情和信心。

第四,做好信息公开。151号文中规定“接受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的相关信息,包括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其他需要依法公开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慈善信息,并对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要求,是落实《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第五,加强组织保障。151号文中要求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各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慈善信托是新事物,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一方面加强研究探索,注重实践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举措,为完善后续法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强化风险管控,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

2.《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法》出台后,为促进北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信托行为,保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民政局于2016年9月21号印发《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京民慈发〔2016〕385号)(下称“《办法》”)。作为国内首份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法》体现出严谨、细致的特点,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稳步推进慈善信托试点。为保障慈善信托在初期稳步健康发展,《办法》暂不将争议较大的一些运作模式(如集合信托、开放信托)列入备案范围。同时,慈善信托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办法》对慈善信托文件的规范要求,在文件中详尽约定监察人设置、剩余财产处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可能发生的争议点和风险点,以保障慈善信托顺利开展。

第二,受托人要具备管理信托事务相应的能力。《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二者在资产管理能力和慈善项目运作方面各有优势和劣势。《办法》规定“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应当具备与信托文件约定相适应的资产管理能力;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应当具备与信托文件约定相适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能力”,要求委托人审慎选择受托人,不同类型的受托人要发挥优势、补足劣势,以完备的信托管理能力,保障慈善信托运行有序。

第三,尊重意愿自治,遵守市场规则。《办法》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慈善支出、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标准和数额不做具体规定,而是规定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监察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同时明确慈善信托备案后上述事项必须向社会公示。因此,慈善信托当事人在确定慈善支出和当事人报酬时,除了体现自身意愿,同时要注重合理性,经得起市场检验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做好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办法》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和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公开透明是慈善信托的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的基础,慈善信托受托人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按时按规定公开各项信息,接受政府、社会公众、专业机构、媒体的监督。

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推出,我国目前开展慈善信托已经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但仍然存在一些技术性操作问题。比如,《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挑战。慈善信托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还需要政策的不断完善。

(四)首个慈善信托行业组织成立

目前慈善信托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目前,关于慈善信托的法律条文相对简单,配套制度相对滞后,社会大众认知较少,这需要一个机构能够搭建平台、建立智库、加强行业规范,以促进慈善信托的应用和普及。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应运而生。

2016年11月16日上午,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慈善联合会是一个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维护公众和慈善行业利益。而慈善信托委员会是该联合会下设的分支机构,由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包括政府部门、慈善组织及个人、信托公司、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在中慈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

慈善信托委员会成立和运行宗旨可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作为慈善信托的行业枢纽性组织,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将联合各方,搭建多方沟通合作平台,激发行业发展活力;第二,将在一定层面上推动建立慈善信托行业智库,为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引导和推动慈善信托实践;第三,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从而促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第四,依托会员力量,联合社会各方,共同推动慈善信托的应用和普及。

(五)慈善信托宣传研讨热烈开展

《慈善法》颁布前后,各社会主体自发举行慈善信托的各类研讨会,广泛组织监管部门、慈善组织、信托公司、银行、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代表进行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探讨慈善信托的实践与发展等问题。研讨会的跨界、跨学科交流,有助于推动慈善信托备案与监管研究的深化,为我国慈善信托试点和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有益帮助。

2016年慈善信托各类研讨会(不完全统计)

慈善信托的实践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央视、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都对《慈善法》的实施、慈善信托实践等进行了相关报道。9月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首批慈善信托实践进行专门报道。新华网联合中国慈善联合会共同举办了“公益中国九人行‘中国式’慈善信托的机遇和挑战”大型融媒体互动访谈栏目,节目中,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代表以及行业专家从自身的角度谈起,共同探讨“中国式”慈善信托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各类研讨和报道的不断深入,慈善信托以其灵活、安全、高效等优势,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创新公益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慈善信托的理念渐入人心。

专题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与其他慈善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

安全:慈善信托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双层破产隔离。一方面,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隔离。慈善财产交付信托后,不再是委托人自己的财产,即使委托人破产清算,信托财产也不受影响;另一方面,从受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隔离,也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互相独立,可以最大程度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灵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灵活。资金、股权、不动产等各类财产都可以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规模、期限、决策机制及委托人的参与程度都可以灵活约定。二是资金使用灵活,与公募基金会每年有70%的支出比例下限规定相比,慈善信托每年财产支出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及慈善项目的实际需求支出。

高效:慈善信托的高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立简便。慈善信托是一种契约关系,慈善信托设立不受资金门槛限制,也无需运营场地及专职人员等配套设施,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完毕后,慈善信托即宣告成立。二是管理高效。慈善信托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投资管理人,对慈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的专业化管理,有助于提高慈善财产的运作效率。

透明:慈善信托的透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慈善信托利用信托架构,通过受托人、监察人、信息披露等制度规定,为慈善财产使用介入多重外部监管,消除传统慈善捐赠中,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受益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慈善信托的财产采用专户管理,受托人就每一个慈善信托的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单独披露,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远高于慈善捐赠中基金会披露的详细程度。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当受托人违反约定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有更多的救济措施,包括撤销信托、更换受托人等,能够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持久:慈善信托可与家族信托结合,共同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延续。先富人群不仅注重传承自己家族的创业精神,同时更注重对后代人生观价值观的延续。在家族信托中嵌入慈善信托,使得在财富传承过程中传承整个家族的慈善精神,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将其慈善精神以更有生命力的模式实现传承。

二、慈善信托实践及特点

在《慈善法》的推动及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积极开展慈善信托实践,创新模式不断涌现,慈善目的进一步拓宽,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继续深入,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向好向前发展。

(一)慈善信托实践概况

截至2016年底,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0.85亿元,合同金额规模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慈善信托产品基本情况

中航信托•天启977号爱飞客公益慈善现场照片

四川信托锦绣未来慈善信托现场照片

(二)慈善信托实践特点

1.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均有担任受托人

《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从2016年22单慈善信托案例来看,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有19单,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有1单,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2单。当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公司为主,主要与信托公司在信托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以及信托交易结构设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积累相关。随着慈善组织独立担任受托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案例推广,未来慈善组织也将更加深入地参与慈善信托业务的核心环节。

2.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合作

2016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有17单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在不同维度和方式上进行了合作。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二者各有所长。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企业捐赠人的慈善募资能力较强,同时也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以及慈善财产投资管理方面更有经验。无论采取何种交易结构,都可以进行合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促使我国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中信信托与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合作

3.慈善目的范围广泛

2016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范围广阔,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其中,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的慈善信托数量最多,有7单,扶贫济困的有4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的有4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3单,实现综合慈善目的的有4单。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已经从救灾、扶贫、医疗等传统慈善领域向教育、环保、科技等更广泛的领域发展,符合慈善事业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

慈善信托慈善目的分布

国投泰康信托2016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之梦想中心

受益人藏族小姑娘普布仓决为紫金信托送上锦旗

4.慈善信托规模、期限结构多样

从慈善信托规模来看,2016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信托合同规模一百万元以下的有8单,超过一百万元以上但低于一千万元的有9单,一千万元以上的有5单。不同规模档次中均有多单慈善信托落地,反映出慈善信托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委托人个性化的慈善需求。

慈善信托规模分析

从期限结构上来说,2016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无固定期限的有3单,3年期以下有3单,五年期的有6单,10年期的有5单,永续型有5单。其中,五年期以上及永续型的慈善信托占比高达73%,充分显示了慈善信托持久性的特点。

慈善信托存续期限分析

另外,从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用于慈善信托的金额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慈善信托支出金额超过30%。慈善信托以其设立的灵活性广受青睐,但其慈善初衷不变,慈善支出高效、安全。

5. 备案地以东部和西部居多

从备案地来看,2016年全国共有12个省(直辖市)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按照备案的慈善数量来排序,北京市备案6单,陕西省备案3单,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备案2单,其余的江苏、福建、江西、四川、贵州、甘肃、安徽等地各备案1单。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备案数量分别为14单、2单、6单,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相对较多,中部地区备案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东部地区慈善资源丰富,而西部地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多。

慈善信托备案地分布分析

慈善信托备案地分布

慈善信托备案地分析

(三)慈善信托业务模式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积极合作,是2016年备案慈善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慈善组织可以分别以担任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项目执行人等方式与信托公司共同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1.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并以慈善组织的名义以募捐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目前,平安信托发行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安信信托发行的“蓝天至爱1号慈善信托”、长安信托发行的“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和“长安慈——未来创造力1号教育慈善信托”、建信信托发行的“微笑行动慈善信托”、四川信托发行的“锦绣未来慈善信托计划”、紫金信托发行的“紫金•厚德 6号慈善信托”这7单慈善信托均采用模式一的形式。

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1)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尤其是慈善组织面向企业捐赠者的募集能力;(2)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资金将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用于慈善事业,增加了资金运用的监管环节,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可以最大程度提高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3)信托公司对闲置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可以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4)捐赠者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能够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

2.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其向受托人推荐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目前,国投泰康信托发行的“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和“2016年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中航信托发行的“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兴业信托发行的“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中诚信托发行的“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中信信托发行的“2016年航天科学慈善信托”、上海信托发行的“上善系列浦发银行‘放眼看世界’困难家庭儿童眼健康公益手术项目慈善信托”、长安信托发行的“长安慈——环境保护慈善信托”这8单慈善信托均采用这一模式。

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1)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运营经验(如建设希望小学中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组织等工作),弥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能力和精力方面的不足,使慈善活动得到更好的执行;(2)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慈善组织确定的用款进程给付资金,对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合理投资,使慈善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3)有助于拓宽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活动类型,包括有一定建设期限、运营过程的慈善项目,或者是长期的、持续的、系统的慈善项目。

3.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这种合作模式的交易结构为: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慈善信托合同,约定各自的职责、权益、义务及需要承担的风险。其中信托公司负责受托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财产分配和运用。目前,万向信托发行的“企业慈善信托——华龙慈善信托”、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这2单慈善信托便采用这一模式。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1)实现专业分工。信托公司长期经营营业信托业务,在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风险控制、保值增值和分配清算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慈善组织是专业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在慈善项目管理、慈善活动执行、慈善资源组织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两者作为共同受托人,充分体现了“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的理念。(2)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受托人模式中,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均处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共同对慈善项目的开展情况负责,有助于二者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4.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尽管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慈善信托是主流,但也有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实践。慈善组织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监督保管账户,接受委托人交付的慈善财产成立慈善信托,独立处理受托管理事务及开展慈善活动。“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即属于这种模式。

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实现了慈善信托业务创新,主动提高了对慈善资金运作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使自身慈善活动受到更好的监督,有利于树立慈善组织透明、专业的形象。

三、慈善信托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慈善法》的推动及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先行先试,成功备案了二十余单慈善信托。在解决慈善信托可操作性问题后,为推动慈善信托的持续发展,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成为慈善信托参与者最迫切的的需求。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是慈善信托仍未有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慈善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但也仅局限于做出了“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文规定。至于慈善信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在哪些环节享受税收优惠,除备案以外享受税收优惠还需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具体业务中应当如何操作,财税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政策。当前,受托人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慈善组织,都不能直接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开具可以抵税的捐赠票据。

税收优惠的缺失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在目前的实践中,为了实现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要求,受托人需要与慈善组织合作,发挥其可开具捐赠票据的功能。这就使得慈善信托在信托关系之外,还嫁接了“捐赠”或“项目执行”等环节,由慈善组织作为受赠人(同时也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作为项目执行人为真正的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

这样的操作存在一定争议。如慈善组织是否可以捐赠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信托利益分配时首先进入特定的慈善组织账户,然后再分配给不特定的受益人,也会引起慈善信托受益人不特定性的争议。因此,当前慈善信托交易结构的创新其实都是税收优惠缺失下的权宜之计,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拉长了监管链条、也衍生了不必要的风险。

为了促进慈善信托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

首先,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解决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慈善捐赠有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建议财税部门出台相关通知,明确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可比照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操作中,可赋予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捐赠票据开票资格,在慈善信托备案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开具可抵税的捐赠票据;或者由委托人凭备案的信托文件,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抵扣。

其次,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没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往往被视同转让股权,并以公允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缴纳所得税,使委托人产生沉重的纳税负担,打击了社会公众的慈善热情。因此,建议财税部门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可比照《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以所捐股权的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转让收入,使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不产生额外纳税负担,同时还可以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进行纳税抵扣。

此外,研究制定慈善信托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车辆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问题。

(二)建立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

随着公众拥有的财富规模和财产类型的不断增加,以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也不断提升。以非货币性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更能好地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比如,委托人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立慈善信托,在委托人在世时实现股权财产的隔离保全,在委托人身后也不作为遗产分割而得以保持完整,此外,加上慈善信托每年可获得稳定的分红收入用于慈善支出,充分保障了慈善信托的持续运营,实现委托人的慈善意愿。

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前提是进行信托财产登记。《信托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也即,信托财产登记是慈善信托的生效要件。而信托财产登记,核心的是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

目前,相关财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对捐赠相关的非交易过户的情形都已出具体规定。比如,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捐赠,根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向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经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境内基金会的捐赠,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权的非交易过户。

而慈善信托是依据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开展的一种新型慈善活动,尚未被纳入以非交易过户进行财产登记的情形中。非交易过户政策的缺失大大限制了公众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需求。

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慈善信托与公益基金会相似,都受到民政部门的严格监管。受托人接受慈善财产,处理信托事物,要接受民政部门、监察人、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慈善信托财产透明、高效、完全地运用于慈善目的。因此,建议慈善信托主管部门与相应的财产登记主管部门协商,将以非货币财产设立信托比照慈善捐赠,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

比如对于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比照“向基金会捐赠”,可以规定:委托人以上市公司股权,委托信托公司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由其作为受托人管理慈善财产的慈善信托,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凭信托合同、受托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设立慈善信托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其他常规申请材料,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

(三)建立慈善信托受托人行业规范

慈善信托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要建立一支长期可信赖的受托人队伍,则必须建立受托人尽职管理慈善信托的行业规范。

在行业层面,要制定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具体行业规范。民政部门及慈善信托的行业自律组织要对《信托法》、《慈善法》以及《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受托人“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等义务做出具体说明,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实践。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要为慈善信托建立单独的业务操作指引。尽管信托公司内部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托业务尽职管理的操作规则,但都是针对于传统营业信托做出的规定。尽职管理防范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与营业信托行为相关的风险。而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其风险特征与营业信托有较大差异,包括信托设立时慈善目的的判断、信托设立后慈善资金的运用、以及全程的声誉风险管理非常重要的,需要信托公司建立独立的业务操作指引进行规范和约束。

对于慈善组织来说,用信托制度来开展慈善活动是全新的事物。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面临着开展事物管理工作的挑战,需要建立慈善信托业务相关制度。首先,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建设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两类慈善活动的防火墙,保障慈善信托的人员、账户、及运营系统与慈善捐赠互相独立,真正实现慈善信托的破产隔离等制度优势。其次是根据慈善信托特点,对慈善信托的发起、备案、后续管理、项目清算等环节建立相应的尽职操作规范。

四、2017年慈善信托发展展望

2016年,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对慈善信托的多样化探索实践,充分展示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活力。2017年,随着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公众对慈善信托认识的深入,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的探索将更加深入。

(一)慈善信托政策不断完善

一是将有更多慈善信托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在中央层面,2017年民政部将与银监会联合制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指导全国慈善信托业务开展和监管实践。在地方层面,2016年北京市推出《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未来一些慈善事业发达、慈善信托需求旺盛的地方的民政部门,也将根据《慈善法》及《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实际,适时推出各自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支持地方慈善信托业务实践。

二是继续鼓励慈善信托的创新实践。根据《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各地民政部门将继续鼓励慈善信托的实践创新,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和支持举措,为完善后续法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积累经验。对于慈善信托发展中的新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将从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角度,根据慈善信托本质要义和立法本义做出处理措施。

三是在实践中完善慈善信托后续管理要求。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4个月,监管机构、受托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于慈善信托的目光焦点主要在设立和备案环节。进入2017年,越来越多慈善信托进入后续管理环节,并接受民政部门和公众的检验,届时民政部门也将对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等后续管理环节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二)慈善信托业务实践更加深入

随着慈善信托理念的广泛传播、慈善信托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业务的坚持,2017年慈善信托的实践探索将更加深入。

首先,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机构将显著增加。2016年受托成立慈善信托的机构,主要是前期具有一定公益信托实践的信托公司,以及少数领先的慈善组织。2017年,随着慈善信托理念的推广,将有更多机构参与慈善信托中来。尤其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在2016年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担任受托人、双受托人的示范作用下,未来将有更多慈善组织开展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尝试,并在慈善信托业务中发挥更加积极地作用。

其次,慈善信托的规模和数量将稳步增长。在慈善信托需求方面,随着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专业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对慈善信托理念和优势的宣传,2017年将有更多慈善信托的需求出现。在受托人方面,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慈善信托是可以满足特定慈善项目需要的新型的慈善方式。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慈善信托是信托制度运用的全新业务领域,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未来不仅有更多慈善机构参与进来,已设立慈善信托的慈善组织也将继续推出更多慈善信托。

第三,慈善信托财产来源更加丰富。除资金信托以外,领先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也将开展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尝试。就业务操作中关键的税收优惠、财产过户等问题,受托人将联合民政部门与相关主管机构进行积极地探讨,力争取得新的突破。

(三)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更加紧密

慈善信托搭建了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跨界合作的桥梁。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慈善信托稳步发展,已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合作过程中,随着双方互相认识的不断深入,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领域的合作也将更加紧密。

首先,双方合作规模增加。2017年随着慈善信托实践发展,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的信托公司,以及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慈善组织数量都将不断增加。

其次,双方合作层级提升。在慈善信托试点初期,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主要在慈善信托项目层面开展合作。随着业务的推进,慈善信托已成为一些信托公司体现专业受托管理能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性业务,而慈善组织也在业务合作中了解和认同信托公司的特点和优势,促使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上升至战略层面开展合作。

第三,双方合作范围扩展。在提升合作层级的基础上,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还将在资源整合、客户共享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慈善组织的项目资源与信托公司高净值客户的慈善需求进行对接。信托公司也可以整合慈善项目资源,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慈善信托服务。

慈善信托委员会

慈善信托委员会是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下设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6年11月,由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旨在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慈善信托委员会的宗旨是:

(一)推动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运营机制,促进慈善信托发展;

(二)指导具有慈善目的的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信托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搭建多方沟通合作平台;

(二)建立慈善信托行业智库,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四)开展相关培训并引导和推动慈善信托实践。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先生当选为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先生当选为常务副主任委员,陕西省慈善协会、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选为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