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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光历数民办非企业制度“四宗罪”

2014-01-13

近段时间,徐永光看起来很“愤怒”:从年初批评政府“以权谋捐”、“向慈善体制开刀”,再到近日炮轰“慈善会系统”,引发坊间热议。在7月16-17日由中国公益研究院举办的慈善立法讨论会上,他又将矛头指向了“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民非”)制度,历数其“四宗罪”。

“假私济公”的民非制度

中国近八成的民非是“假私济公”,这是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对现行民非制度给出的论断。他认为,民非的投资主要来自市场资本,是私人投资,“这部分应属于市场的部分”,不能简单等于“公益捐赠”。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22.5万家民非。其中,教育类机构占52%,社会服务类(含养老)为16%,医疗卫生机构占9%。这三类机构的投资,占全国民非总量的77%。

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里,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当时的制度设计有其进步性。”徐永光评价道,“它把一些过去完全由国家做的事,拿出来吸引民间投资。”然而在当时,民非制度被设计成“公私模糊的状态”。十多年后,弊端凸显。

徐永光指出,目前的政策不仅没给民非更多支持,相反却成了束缚。其中的“五不”政策(即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能分红;没有贷款资格;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几乎不能免税),在道德绑架的同时,也遏止了社会投资。私人要举办牙医诊所、养老院等产业,却必须以“民非”的名义注册成立,于是又让民非制度“犯下四宗罪”:“关门打狗”、“逼良为娼”、“遏止投资”和“寻租天堂”。

徐永光说:“私人投资被公有化,若分红则属违法。但哪有不想赚钱的私人投资?”因为制度的不确定,民非只能违规违法地做事。与此同时,政策的限制也遏止了民非发展,如无法贷款。教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尤其是养老现在“有3万亿元的资本想进来,但是不敢进来,一进来就被充公”,而且“成立的养老机构或学校”因是社会资产而不能向银行贷款,只能借高利贷。

同样很少有民非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比如办民办养老院,私人投资只能用商业的地价来盖房子,他无力考虑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最终变成了养老地产。

“不违法怎么改革?”

“民非制度不改革,国家鼓励社会进入养老领域只是一句空话。”会场上,徐永光撂出“狠话”。而当前,民非制度也“开始显现出改革的迹象”。去年10月,温州出台新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对登记为民非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明确“出资人属于出资人所有”。此外,“出资人产(股)全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允许出资人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对此,有很多人说“这新政是违法的”,可徐永光却认为,“不违法怎么改革?”此言一出,也赢得在场的诸多与会者一致响应。去年11月23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到温州考察,评价温州的社会组织改革探索,是“全国最先进、最完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徐永光觉得,李立国的评价是在为改革撑腰,民非制度“必须改革,符合人民福祉,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包括投资人的利益。”

要终结现有民非制度的重重障碍,徐永光认为转型为“社会企业”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在他看来,社会企业“有明确的社会产权制度,有财务收入的需求,”而且可以让这些民非成为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既可向银行贷款,也可以做大。

徐永光估算一下,这样一来,既可以激发出10万亿的社会投资,满足社会需求,还可以拉动内需和推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