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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现在必须有魄力调整利益格局

2016-06-14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需破除路径依赖

《中国慈善家》:现在社会对慈善法的关注点主要还聚焦在募捐资格、税收优惠和慈善信托等方面,但慈善法的作用是不是被低估了?其实它还可以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

郑功成:你讲得很对,如果只看到慈善法在慈善领域发挥作用,确实有些低估它了。慈善法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就是促进社会自治,改良社会结构和社会氛围。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慈善法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一条十分重要的、良性的途径。人们参与慈善事业,参与慈善组织,参与志愿服务,就是参与社会治理。

《中国慈善家》:2014年的“两会”,你在解读政府工作报告时说,新的社会治理格局可能会在该年形成。你现在是否还坚持当初的判断?

郑功成:我的判断倾向乐观,并没有落空。包括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实已经有很多突破了。与之相关的,像养老服务体现出人本精神,实际上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越来越深刻的变化。

《中国慈善家》:十八大之后,我们经常提全面深化改革。你之前提到,如果全面深化改革出现失误,或者重大失误,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可能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为什么?

郑功成:社会保障与生俱来的使命就是创造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缩小结果的不公平,否则,就可能变成制造或者恶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中,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常识,哪个要素的贡献大,就可以多分配一点,因此,初次分配的结果当然是收入差距。社会保障是再分配,如果继续放大初次分配的差距,整个社会就没有公平可言。社会保障当中的不公,是最容易激起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的,最近几年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养老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长期实行双轨制,就招致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强烈不满。

如果一个创造公平的制度,不能有效地促进公平,这比不要这个制度可能还糟糕。我近年来常常强调一句话:失范的市场经济,甚至比计划经济更邪恶。因为计划经济还能放大人性好的一面,遏制恶的一面,而市场经济如果不能控制恶,就会把恶放出来,那不更邪恶吗? 因此,我们搞市场经济改革,必须强化法律规范,遵循市场规则。

《中国慈善家》:提到转型和改革,往往会提到一个词:路径依赖。有人说,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都需要应对路径依赖的挑战。那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否也面临这个问题?

郑功成:今天的社会保障改革面临双重挑战。旧有的改革任务还没有完成,比如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到现在还未有效地整合,同时,以往三十多年改革中的不足或者不成熟,也形成了今天的利益失衡格局,产生新的路径依赖。老的路径依赖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利益失衡格局又形成了,因此,今天的改革,实际上较之前更为艰难。

《中国慈善家》: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增量变革的方法越来越被热捧。

郑功成:依靠做大蛋糕来解决社会问题是许多人认同的取向,也是过去多年来的取向。然而,做大蛋糕有助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但不能自动地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公正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增量改革解决了许多问题,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特别是近30年来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鼓励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的取向,已经造成了利益失衡的格局。结构已经失衡了,如果再沿用老的办法,必然进一步失衡。

以财政收入为例,今年的财政收入增长了10%,如果不对既有结构做出调整,只能在10%的增长性收入中做文章,那么,依照惯性或者路径依赖,增长的10%事实上也要照顾到原有的结构,从而使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必定小于10%。因此,增量改革已经不能解决问题。

我认为,单纯依靠增量改革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必须要调整现有的结构,把失衡的结构逐步矫正过来。光指望增量改革,根本不可能解决发展的差距问题或失衡问题,必须是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同时并进,甚至将关注点更多放在存量改革、结构调整方面。

《中国慈善家》:存量改革更难。

郑功成:当然难,失衡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了,调结构就是要动利益格局。

《中国慈善家》:这得依赖顶层设计。

郑功成:顶层设计异常重要,它决定了目标与方向,还直接影响着路径。如果目标是明确的,方向是正确的,即使速度慢一点,也一定会进步。这就需要依靠科学的顶层设计,还要有政治魄力,因为这个绝对是要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的,包括权贵与精英的既得利益。

《中国慈善家》:观念和利益是改革的一体两面。在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体制过程中,是否还存在一些比较混乱的观念?比如你一直反对多缴多得的原则。

郑功成:任何制度都有特定的使命和目标,比如说市场机制追求财富增长。社会保障是什么?是基于社会公正、追求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其卓越功能不是多缴多得,而是互助共济,是以群体的力量来化解个体的风险,并给所有人提供稳定、安全的预期。

比如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人们缴费换来的是一种安全感,是当保险约定的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所依靠,如健康者分担疾患者的风险,在岗者分担失业者的风险,职业安全者分担职业受伤者的风险,等等。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一样,无论多长寿都有一种经济来源保障,而不是在岗时工资水平的简单延续。否则,它就不是社会保障,而是商业保险。因此,我更加强调社会保障要的不是市场买卖,而是社会公正;不是个人自负其责,而是互助共济;不是利己主义,而是集体主义与共享主义。

《中国慈善家》:面对强大的利益集团,有人忧虑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

郑功成:所以公共政策的制订要“开门”。公众参与了,透明度就增加了,必定有助于社会公正。

《中国慈善家》:但是当前的立法程序,一般到后期才有公众意见征集的环节。

郑功成:过去,法律草案都是机密,但近十年来,法律草案在审议中公开征求意见已成惯例。今年出台的慈善法,更是可以作为一个示范,因为它在一审后公开了,二审后又公开了,还提交到全国“两会”上公开审议,更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理论学术界与慈善业界的意见,其过程的透明性很强。我希望公共政策的制定也能够如此。

《中国慈善家》: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财富分配。你认为,中国未来能否解决好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和阶层固化的问题?

郑功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目前,从鼓励先富到走向共富,从一个失衡的利益格局矫正到相对公平的程度,也非一日之功。但是信心应该还是有的。

第一,国家已经确立了共享发展的理念,这一理念正在影响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比如要在2020之年前全面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目标,等等。第二,社会对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呼声在持续高涨,已经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比如,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第二代农民工要求的经济利益、社会权益,乃至于政治权益都已经发生变化,他们不再是只需要一个工作岗位,而是要求有质量的就业和平等的社会权益。第三,维护社会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在具有普惠性的基础上,再向前走就是不断强化其公平性,这一点不可能倒退,从而会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力。

法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社会会进步。如果再加上自愿性的共享机制,即慈善事业大发展,我相信我们国家的发展必定会越来越接近公正,越来越进步,越来越文明。

慈善法基本解决了行善的障碍

《中国慈善家》:你曾表示,慈善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慈善事业将进入黄金发展时代。这是个预判,而且隐含一个前提假设—慈善法能够有效施行,否则命题不成立。理论上,任何一部法律的效力都有可能落空。你对慈善法的信心来自哪里?

郑功成:一方面,慈善法确确实实解决了一些关键问题。比如直接登记,我觉得这是慈善法的一个重要贡献。根据这部法律,新的慈善组织注册更加便捷,原来一些以工商形式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返璞归真。还有一些寄生在合法慈善组织或社会组织中的专项基金,也可以转化为独立的慈善组织。慈善法还将社会服务组织纳入其中,并专门设置慈善服务一章,这适应了慈善组织发展形态的扩展。将来的慈善组织,更多的应当是服务型的慈善组织,有些民非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现有的一些公办养老机构、福利机构都有可能民营化、社会化,从而也可能向慈善组织转化。从这几个方面判断,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将如雨后春笋。我估计,未来两三年,慈善组织可能会在数量上大增,这当然是黄金时代的一个标志。

第二,慈善法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为客观评价和判断慈善事业提供了一个基本依据,这有利于营造慈善事业成长的社会氛围。以前没有法定的评价标准,大家觉得慈善组织很神秘,期望它是非常道德的“活雷锋”。前几年,郭美美事件把百年老会—中国红十字会“打”趴了。我不是说红十字会就完全没有问题,但其百年来所做的好事、善事更是多得数不胜数,对这样一个公益型组织当然可以批评、可以监督、可以帮助其做得更好,但确实不应该打倒,这对整个社会没有好处。

当年对红十字会等组织的质疑,主要是公众认为其透明度不够,但这类组织的透明度到底如何要求又缺乏法律依据。现在,慈善法提供了标准,信息公开一章就明确规定了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为透明度的评估提供了依据。再如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法律也给出了依据,承认做慈善需要成本,可以提取管理费用,并分类提供了一般标准与例外规制等。这些法定的、客观的评价标准,将有助于公众对慈善的认知回归客观,理性地判断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不像过去总是怀疑、质疑。

第三,慈善法规制了那些不规范的慈善活动和慈善行为。比方说网络,现在什么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看起来是一片繁荣,但实际上泥沙俱下,不时也会发生爱心被沾污的个案,这对爱心人士是一种极大的伤害,不利于更有效地调动民间慈善资源。有了法律规制之后,网络还是发展慈善事业很重要的途径,但不可以任意募捐,而是鼓励合法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网络募捐行为,从而使网络成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还有慈善信托,我们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并最终获得大家的共识,才在慈善法里面写上这么一章,这为家族慈善事业扫清了法律的障碍,为下一步慈善信托落地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还有允许企业捐赠的税收减免可以三年结转,将有利于企业的大额捐赠。

总而言之,慈善法基本上解决了行善的障碍,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再加上政府监管,整个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会提升,这都是法律带来的效果。除了法律之外,中国经济繁荣、民间资本丰厚也是有利条件,政府对慈善事业愈加重视,希望慈善事业能够帮助政府分忧,也是很强的推动力。

《中国慈善家》:政府至少不再设置太多障碍了。

郑功成:再一个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需要发展慈善事业。法定的社会保障跟民间慈善事业的融合越来越明显。慈善事业不光要在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服务方面。社会保险制度现在基本上已经实现全覆盖,社会救助制度也差不多快完善了,我敢断定,“十三五”期间,社会福利事业会提到很重要的层面。政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最终要落脚到民间的福利机构。按照慈善法的意图,政府资源可以跟民间资源融合,这会提升整个慈善事业的地位,也更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源。综上,对慈善法实施后的慈善事业完全可以做出乐观的判断。

《中国慈善家》:慈善法草案出台时,业内的声音两极分化。有抱怨者说,慈善法对慈善力量的定位,就是政府力量的补充,强调志愿服务、捐赠、补充社保等,却对赋权和政策倡导避而不谈。你怎么看?

郑功成:我感觉,慈善法出来之后,主流声音还是欢迎和赞赏,这表明立法质量是比较高的。同时,我认为,对法律的评价要稍微客观、理性、变通一点,它总有一个不断成长与完善的过程。

慈善法有个别地方我也不满意。比如慈善信托这一块,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就有人不主张将它写入慈善法,经过争取,一审稿中专列一章,二审又拿下来,最终仍设了一章,但还是没有解决慈善信托所有的问题,可以说并不十分令我满意。但对法律不能简单地这样来评价,因为任何一点立法的进步都是它的价值所在,现在这个结果至少发出了清晰的信号,并且必定会有进一步的行动来让其发挥作用。所以说,我要为它鼓掌。

我们专门论证慈善服务在法律中应当专列一章,现在法律也写了一章,这意味着未来慈善服务机构将得到大发展。这些都是此次立法的重大进步。因此,你可以说慈善法还不太完美,但它确实是慈善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世界上有哪部法律一开始就是完美的呢?我记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国德国最早制定的是医疗保险法,120多年来已经修订近80次了。因此,在当前的背景下,慈善法可以说是慈善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这个评价并不为过。

《中国慈善家》:慈善法今年九月份正式施行,但它的很多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还得靠各个部门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也就是说,这半年的过渡期直接关系到慈善法是否能够有效施行。当前,慈善事业哪些问题急需在配套政策中得到回应,甚至解决?

郑功成:慈善法并不能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还有一些问题有待于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政策来解决。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律中明确授权国务院及民政部门制订配套政策的,应该在慈善法实施之前出台具体细则,否则,法律的一些规定无法落实;第二种情形是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也需要具体政策尽快出台。

举个例子,慈善法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原来的草案是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来把税收两个字拿掉,变成特殊的优惠政策。这就是原则性规定。如何特殊?应该有具体政策支撑,这条规定才能够落到实处。原则性规定的配套政策,希望在今年9月1日前能够出台,而明确的授权性条款更应该与慈善法同步实施,包括慈善组织的认定、登记等等。

民政部门被赋予更多权力后要严守边界

《中国慈善家》:慈善法出台,民政部门的权力更多。与权力对应的是责任,民政部需要有哪些作为?

郑功成:慈善法跟以往的立法有所不同,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执法部门就是民政部门,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了十多年,参与了这期间所有法律的制定,这一部算是比较罕见。刚开始也有很多人说,财政、税务、海关都应该写在里面,实际上都没明确写出来,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就是民政部门。为什么?因为其他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责不是慈善法授予的,而是有关财政、税收、海关等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慈善法现在强调的是,授权民政部全面监管慈善事业和慈善活动,这是非常清楚的。

现在讲的慈善监管跟以往还不一样,要转变观念。过去更多强调的是监督慈善组织,现在更多强调的是监督慈善活动。比如宗教部门过去只管登记资料,不管真假,现在是要监管整个慈善活动,包括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和非慈善组织的自然人、法人的慈善活动。它是全面的。

再一个变化,慈善法赋予了民政部门更多的权力,比如它甚至可以查某个银行账户。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权威,有利于管理整个慈善事务。

《中国慈善家》:改变了过去九龙治水的局面。

郑功成:一部门主管,全方位监管,多种手段并用,这是我对慈善法中监督体制的理解。监管部门被赋予全权的同时,也要承担全责。民政部门要承担责任,还得下很大的功夫。首先,要尽快打造称职的监管队伍,理顺监管机制。民政部门内部也是多条管理的,民间局、社会福利与慈善司、社会工作司、救灾司、救助司等,要尽快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如果不能自上而下地理清楚,下面操作起来就可能乱套。另外后续还要有相应的监管手段。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和第三方评估,借助社会力量,构建立体型的监管体制,才能满足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慈善家》:民政部门被赋予更多权力之后,面临另外一个问题—不应该做什么?

郑功成:法治社会里,公权力机关要记住两句话:法有规定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慈善法里规定民政部要做的,那就必须做;没有规定的,都不能做。现在我们已经知道慈善法规定了监督部门哪些该做,这是权力边界,也是责任边界。如果监管机构不完善,执法都很困难,法律规定其必须为的都为不了,就会失职。我们希望民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

对民间来讲,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规定即可为。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都要知道,慈善法明确禁止的不可为有哪些,以免出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