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治理信息 > 内部管理制度 > 正文

中国慈善联合会资产管理制度

2023-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存货管理、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以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六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余额都必须纳入本会统一核算,不得在本会以外进行体外循环。

第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本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提供的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拨款审批单、入库单以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协议)的大额对外款项支付,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出纳、会计人员在办理现金、网银业务时,应按照《中国慈善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金融平台的存款。

第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他货币资金的月末账面余额应当与各平台的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 本会外汇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照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照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计算人民币汇率。

第十三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总损益。汇总损益应当于每月末结转。

第十四条 本会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进行短期投资,应在保证本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金使用的高效和有序性。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须按照单位或者个人名称设置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并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避免造成呆账、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待摊费用是指款项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租赁费虽一次性支付但必须按月分摊。

第三章 存货管理

第十七条 秘书处设专人保管存货。本会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物资进库和出库,应当需要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秘书处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以及结存情况,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盘点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八条 对于存货中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情形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投资活动按照《中国慈善联合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置(建)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首选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等,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签批,由财务部门凭签批后的申请书统一购买。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清理报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相关登记手续,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每年年末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次盘点结束,应提交统计清单并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和责任人,报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人员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照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不再需要或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提交申请,报财务室复核,并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有偿转让或报废,同时报批单转交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取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要提足折旧。固定资产使用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20年;

(二)运输工具4年;

(三)电子设备3年;

(四)办公家具5年;

第二十六条 财务对固定资产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清查、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六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物资,全部进入本会账户,设立项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分支机构、公益项目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当持捐赠协议以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室应根据捐赠协议、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财务部门办理的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 本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捐赠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凭据的,应当以其凭据确认捐赠价值;

(二)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与当下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三)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捐赠物资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将本会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三十二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本会作为委托方收到的,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资产。

本会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与本会捐赠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不得列入本会捐赠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