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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组织或个人以宗教名义开展网络募捐

2018-10-12

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2018年9月10日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9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起草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发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根据征求意见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征求意见稿拟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实行审批制。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指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直播,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对互联网募捐做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