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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企业所得税法 慈善捐助税收优惠力度加大

2017-02-28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24日)闭幕,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更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的此次修改,集中在第九条。原法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在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介绍,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只能在当年进行扣除,而企业超出12%的部分,按照原税法不再允许扣除。此次修订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延伸,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张天犁表示,此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对于鼓励企业大额捐赠、持久捐赠将起到作用,大多数企业的公益捐赠都可以享受到税前扣除优惠。假如某企业2016年利润为10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公益捐赠400万元。此次修正案之前,允许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可以扣除,即1000万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正案之后,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假定该企业以后的利润还是1000万,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此后三年时间还可以结转,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9年申请40万扣除。结转三年进行扣除,企业400万捐赠全部实现扣除,企业多扣除,意味着企业少交税。若400万全扣除来计算,现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企业可以少交100万元(400乘以25%是100万元);修正之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只能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订后企业少交税70万元。

张天犁说,为了保证《慈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执行政策保持无缝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会进行两项工作。第一项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要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第二项是条例修改之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要发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