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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意见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2021-07-15

社会工作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再次被重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其中明确: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家庭跟踪指导等专业工作。6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九十九条这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此次三部门出台的《意见》,再次明确,鼓励社会工作开展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意见》明确了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机制、组织保障共五个方面内容。其中,在工作机制部分、完善人才培育机制方面指出,要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带动、发现、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家庭教育工作力量。尤其要支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通过委托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家庭跟踪指导等专业工作,培养一支稳定、专业、可靠的专家型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案件办理和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失管未成年人和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于四类涉未成人案件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四是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在工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个方面:

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三是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四是教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五是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六是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七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质量和效果。一是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各自职能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二是完善人才培育机制,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带动、发现、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家庭教育工作力量;三是构建成果转化机制,注意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要体现、运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