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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有力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2020-02-11

近日,民政部向全国民政系统下发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相关问题,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民政部在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目前,慈善力量支持疫情防控特别是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力度如何?怎样加强对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

有关负责人:疫情暴发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急需各方支持,特别是医用防控物资。为此,民政部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广泛动员社会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连日来,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积极行动、多方动员、踊跃捐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截至2月8日12时,短短十几天内,湖北省接收捐赠资金超过97.8亿元、捐赠物资超过4191.55万件,其中医用防护服42.26万套、N95口罩88.75万个。

为指导督促湖北省管好用好慈善捐赠款物,2月2日,民政部向湖北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督促湖北省红十字会等5家机构改进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2月2日至4日,民政部专门派出工作组赴湖北省武汉市,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同志共同研究了进一步改进捐赠款物管理的措施,并要求湖北省各级民政部门加快完善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捐赠款物拨付效率,促进慈善资源供需便利对接;落实慈善监管责任,指导相关单位和慈善组织依法合规使用款物,增强收支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讲话中,对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2月7日,民政部向全国民政系统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切实做到让爱心放心、使善款善用。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民政部2月7日下发《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关负责人: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通知》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严格遵循工作原则。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坚持自愿,合理引导”“尊重意愿,及时拨付”“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募捐等慈善活动,管好用好捐赠款物。

二是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加快拨付捐赠款物,第一时间送达疫情防控工作一线。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规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防止捐赠款物积压。

三是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时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分配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对于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主动发声,解疑释惑。

四是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受赠物资严格把关,防止公共利益受损。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投放精准。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五是明确要求民政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加大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违法违规管理使用捐赠款物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疫情结束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记者:请您谈谈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有关负责人: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通知》要求落实落地;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规范募捐行为;进一步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用好捐赠款物、及时公开信息,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