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政府 > 正文

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23

日前,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等投资活动。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