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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8-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基金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填报系统于2018年2月9日开通,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指南—基金会—表格下载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同时,要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各基金会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对外公布。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同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渠道公布上述报告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年度检查。

对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可以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综合业务办公平台”进行网上审批,链接地址www.chinanpo.gov.cn/shenpi,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根据《操作手册》提示开展审核工作。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年度检查结论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确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年度检查结论作出后,通过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抽查、专项检查。

对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

对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政部

2018年2月2日

联系单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1-2

联系人及电话:010-58124069 沈东亮

010-58124070 郭 芳

010-58124068 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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