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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两会慈善之声(第三期)

2020-05-25

 慈 善 事 业 

宫蒲光:以抗疫精神推动慈善事业向纵深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宫蒲光提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支持力度”的提案,主要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

首先要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

通过这次疫情的检验,反映出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中,对慈善力量的地位和作用还存在重视不够;在组织协调、统筹发挥慈善力量方面还存在短板。疫情初期个别慈善机构显得力量不足、物资发放不及时,个别地方红十字会物资分配不合理、捐赠信息不透明等现象正是这一问题的反映。因此,我们要深入领会并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统一认识,转变观念,从社会第三次分配的高度,将慈善事业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强化全社会的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在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改进对慈善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鼓励支持、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在此基础之上再强调依法规范、从严管理。监管方式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安排。

慈善事业是一项以爱心为基础的全民事业,因此,有必要对国家褒奖慈善事业的规格予以提高。比如建立国家定期召开“中华慈善大会”制度,将“中华慈善奖”由部门表彰奖励提升为国家奖项,以增强慈善捐献者的荣誉感。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大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力度。

《慈善法》出台4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逐步进入新阶段,但依法行善、依法促善、依法治善,全面推进慈善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慈善组织在国家重大公共事件中的法律地位还不甚明确。如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就未列入“社会组织”概念,更没有对“慈善组织”的规定;三是慈善监管和优惠政策制定的体制还有待理顺;四是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还有待完善;五是落实《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事业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尚缺乏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第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

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强劲,正是得益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慈善促进政策。今后的加快发展,依然有赖于国家的促进措施和政策激励力度的加大,比如税收政策向慈善事业倾斜,增加对慈善捐赠者和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保障激励和财政资金支持等。

第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制度性激励力度。

志愿服务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生力军。但就常态下的志愿服务而言,却存在缺少国家层面的表彰奖励、政策刚性和激励力度不足、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以精神奖励和社会优待为主,适度物质回馈为辅的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和社会进步中的巨大正能量,提高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加快发展,蒸蒸日上。

第五,要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事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建议将“慈善”概念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以推动慈善文化成为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紧密结合的全民共识和行为自觉;大力推进慈善文化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在高等院校开设慈善理论与文化专业,深化慈善理论研究,培养高层次慈善人才;国家有关部门应协调相关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慈善企业与慈善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慈善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慈善理论及政策研究;大力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文化氛围,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中华慈善奖”“慈展会”等载体,宣传慈善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推进慈善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努力营造全民慈善氛围;要用党中央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精神引导社会舆论,宣传部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舆论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发展的正面典型和积极贡献。(慈善公益报)

 

车捷:建议尽快明确大病筹款监管主体 完善相关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车捷带来了关于完善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立法建议。他提出,应明确监管主体及权责、平台准入、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车捷表示,《慈善法》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将个人大病网络筹款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个人大病求助以及平台监管目前只能由传统的《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对于筹款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救济方式、行业监管等,缺少特别法的直接依据。个人大病捐助仍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

针对上述问题,车捷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监管主体及权责,对于水滴筹等个人大病筹款互联网服务平台,明确具体的监管内容及权限。

在立法路径选择上,车捷表示,可以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基础上,由民政部做出较为细化规定,明确民政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监管方式、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等,该办法不宜细化的内容,可辅以国标加以规范。

在监管方式上,车捷建议,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平台准入要求。对平台实行准入制管理,对合格的平台颁发证书并加以公示,并及时关注平台的运营风险点。一旦因平台违反法定义务,除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完善行业监管上的行政责任,如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证书等惩罚措施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优胜劣汰。

此外,车捷还建议,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求助者,应担负求助信息公开、保证求助信息真实以及遵守约定用途等义务,接受平台、赠与人的适当监管,并承担违反求助承诺的赔偿、返还义务。

同时,需要考虑赠与人的行为能否视同慈善行为,同等或参照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实现个人捐赠行为与慈善行为的良性互补。(央广网)

 

孔涛:加强公共事件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和机制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

孔涛指出,当下不少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没有建立常态化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议应进一步建立长效化、专业化的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和行之有效的机制、指南、预案,科学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完善已有应急志愿者政策、法规体系基础上,出台相应政策和文件,对应急志愿服务中存在的责任关系、角色定位、服务手段、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解释说明,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快速有序参与到重大危机事件应急志愿服务中。

他建议,政府部门应该主导建设专业的志愿服务供需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应急志愿者准入制度,畅通志愿服务诉求的沟通渠道,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优化招募、培训、流程,建立应急服务志愿者数据库。

要推动社区与高校、企业等开展合作共建,积极联络社区内外专业团队、社会组织,形成协调联动志愿服务机制。

他同时呼吁,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的评估机制建设,科学、多维评估志愿服务效果,定期开展项目评估和服务资质审核,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提高。(中国青年报)

 

周洪宇:如何为抗疫志愿服务提供发展平台?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为抗疫志愿服务提供发展平台,是周洪宇认为当前亟须思考的问题。

在全国疫情最为严重的那段时间,周洪宇就注意到志愿服务平台建设问题。“志愿服务未形成知名品牌和突出的社会效益,缺乏合适的志愿服务平台,志愿服务力量碎片化且非常态化现象突出。”他认为,志愿服务需要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型,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的志愿服务平台,并将其制度化。志愿服务避免走形式、“一阵风”,关键是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完善组织管理、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整合志愿服务力量,是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品牌化的有效路径,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支撑。”

他建议,打造国家级公益志愿服务平台。在平台下给予志愿服务者切实的支持,让志愿者有成就感、老百姓有获得感。

此外,要建立社区与志愿者组织的联络沟通服务机制,加强志愿组织、志愿服务、抗疫志愿精神的宣传和研究。(中国社会报)

 

邱光和: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强化慈善事业公信力

(全国人大代表、森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光和认为,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整体透明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

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比如缺乏更细化的专业性规则,同时个人求助项目信息公示无法可依。监管体系监管效率低。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依靠行政监督、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

邱光和建议,首先要完善慈善信息公开的专业性规则。一方面缩短信息公开的规定时间,增加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频率,制定更加严格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对于突发性慈善项目的信息公开,要制定详尽有效的规则和机制;另一方面建议由民政部牵头,引领行业相关权威组织,对慈善组织展开个案募捐的行为,给出官方法律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制定合规手册。

其次,要健全慈善组织监管体系。通过建立独立第三方评审机制,按照收入数额高低划分慈善组织,进行差异化评审,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通过积极推动慈善行业协会的形成与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通过同业间的监督与竞争,形成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达要求的慈善组织要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处罚结果。

同时,要构建公益慈善生态系统。一是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构建公益慈善管控中台系统,确保每笔善款善物的捐赠全流程可追溯和可监管;二是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要建立慈善从业人士的专项的薪酬机制和发展机制,引入有国际慈善事业运营背景的高端人才。此外,要建立有公信力的荣誉系统,对于坚持慈善行为的人给予相应激励和荣誉,以标杆、典型的力量激发全民慈善的热情。(澎湃新闻)

 

李萌娇:从立法层面规范保护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副主任)

李萌娇指出,我国民间应急救援立法现状及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我国目前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且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主体地位缺乏相应具体规定和法律规范保障。

三是社会应急救援组织普遍面临救援资金短缺难题。类似于蓝天救援队、绿野救援队等民间救援组织,都没有启动资金和办公经费来源,救援组织中的成员亦没有任何报酬和补贴。四是社会救援组织的队员保险难求。至今国内尚无针对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及成员的特殊保险。

为此,李萌娇从四个方面提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法律主体地位。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明确民间救援的合法身份,明确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性质、地位宗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人员保障、权利义务以及救援的合法性问题等各项实际问题,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规范社会救援力量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是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建议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国家及地方政府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统筹统一管理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国家和社会救援力量采用统一考核标准。

三是健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相关制度。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制度体系,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工作的标准,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沟通和协作机制,以及对社会力量救援组织训练演练、税费减免、费用补偿、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参与救灾社会力量的引导,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防灾减灾救灾的强大合力。

四是设立社会救援力量保险险种。借鉴国外的经验,专门设立定向公益基金,为救援队员制定特别保障计划;同时针对社会救援组织情况,出台政策性保险,或者由商业保险承保,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等。(民主与法制网)

 

巩富文:建议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巩富文说,目前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类型、办案程序等作出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为公益诉讼打下了立法基础,但也导致‘法出多门’,呈现碎片化、不系统、不全面、不充分的状况。”巩富文说,目前在诉讼主体、案件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不利于法律的集中统一实施,与党中央提出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急需进行整合,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检察日报)

 

民革中央:动员社会力量,倡导践行文明生活方式和健康公共卫生习惯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激发市场活力,在规范合作的基础上,鼓励、引导、支持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商业保险机构、企业等,积极参与全民公共卫生文明行为倡导行动。提升“社区”作为公共健康基本单元的服务能力,因势利导志愿者高涨的防疫热情和迫切的参与意愿,推动社区志愿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制度化。针对民众文明生活方式和公共卫生习惯方面的需求,开发和推广类似“蚂蚁森林”的支持工具,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硬件、手机APP等信息技术,帮助群众体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公共卫生习惯带来的益处和乐趣,提升相关产品和服务带来的获得感、乐趣感。(澎湃新闻)

 

 教 育 

16位委员联名提案:建议加快建设教育专网

全国政协委员管培俊、刘利民等16位委员共同呼吁加快教育专网建设。建设教育专网,有利于为青少年提供快速、便捷、绿色、安全的网络学习环境,保障各类创新型教学的常态化应用,为人工智能时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创新应用奠定坚实基础,对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实现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全国各地各级各类学校为保障“停课不停学”,基于互联网实施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在线教学,在全球首开先河,对中国乃至世界教育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后疫情时代,在线教育深入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是必然趋势。此次非常时期大规模网络教育显现出的优势与短板充分表明,加快建设中国教育专用网络,构建泛在的网络学习空间,为教育教学提供快速稳定的网络保障,为师生提供安全绿色的网络环境,并构建可管可控的智能化学习环境,支持优质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支持在线教育高质量健康发展,并为国家公共安全体系提供有力支撑,非常必要而紧迫。

 

丁磊: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在线教育精品课程的供给

(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

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在线教育精品课程的供给,择优纳入全国数字教育资源免费平台;搭建智能化中台,提供个性化教学智能解决方案;有序实现在线学习、线下教学在质量和成果上实质等效、学分互认;鼓励研发符合在线教学需求的智能硬件产品;更加注重发展贫困地区的数字化教育。 (澎湃新闻)

 

李晓鹏:借助扶贫对口帮扶机制 实施青少年公益研学行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李晓鹏建议围绕脱贫攻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课题,结合中央企业对口帮扶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贫困地区青少年公益研学教育扶贫行动,打造新“希望工程”。

目前,全国青少年研学旅行参与率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情况,京沪等地参与率达66%,江浙等地超过50%,云贵滇等地不足20%,深度贫困地区更低,不利于国家教育公平政策实施,也不利于贫困地区青少年成才成长。

他提出几点建议:

建立多元筹资渠道,探索可持续研学旅行模式。建议由国家扶贫机构牵头,结合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机制,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扶贫新模式,即:政府/大型央企等机构出资提供针对贫困地区青少年研学旅行的经费基金,专业研学市场主体提供定制的专属研学服务,对口贫困县青少年免费参加,共同打造“花钱不多、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教育扶贫新希望工程。

加大研学旅行人才培养与课程研发力度。建议加大培养研学旅行专业人才和研学旅行课程研发投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红色基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新科技成果共享等课程内容的研发。

重点培育高品质研学旅行市场主体。研学旅行要充分体现安全性、教育性及公益性原则,建议鼓励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公益研学旅行的产品研发和服务打造。(新华网)

 

 养 老 

袁亚非:调动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

(全国政协委员、三胞集团董事长)

袁亚非介绍,我国养老机构收住老人仅215万人,整体床位空置率达50%。很多公立机构供不应求,民办机构门庭冷落;城区老龄化严重,养老机构却较少,而郊区床位较多,但就医、探望不方便。公办机构往往受到不计成本、效率较低等体制机制因素的制约。与此同时,占民办机构95%的非营利性机构由于投资不能收回、盈利不能分红、不能抵押贷款,发展乏力。

对此,袁亚非建议,深入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迅速总结参与城市的政策经验,尽快形成支持社会资本可持续发展普惠养老的新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供给总量迅速扩大。

“比如说,可以借鉴在国外已经很成熟的CCRC(持续照料社区)模式经验,加快推广和完善共有产权养老房政策。”

他同时建议,应当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重点发展城区普惠养老,提高民办机构服务质量,减少供需错配。袁亚非认为,要给社会、给市场创造更多机会和可能,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推动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激发养老服务行业的活力,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积极鼓励民办机构公司化注册、企业化运营,允许民办非营利性机构转为营利性机构;在确保普惠养老“准公益性”的前提下,允许民办机构设定市场化的服务价格,以合理的利润和投资回报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普惠养老产业。(澎湃新闻)

 

 儿 童 保 护 

黄绮:建议对自闭症儿童加大政策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绮表示,目前,国内已开展自闭症筛查、评估、预警和早期干预等工作,将自闭症儿童的教育纳入特殊教育领域。

但是还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自闭症儿童数据不清,且自闭症是一个谱系疾病,诊断标准不统一,难于汇总日常诊断情况;自闭症学生缺乏系统的社会支持服务,家校压力大。同时,自闭症康复机构以民营为主,专业性差,运行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队伍稳定性差。

为此,黄绮建议,强化政府责任,形成联动机制,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方便查询和管理。

在能力建设方面,她建议从基础上岗培训着手规范从业人员资质,使其具备自闭症儿童康复服务必备的基础技能和业务能力,并由人社部门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另外,黄绮建议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为自闭症家庭及服务机构提供有效支持。对有资质的自闭症康复服务机构,政府可通过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和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进行扶持培育。(新民晚报)

 

方燕: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方燕说,目前现行收养法仅关注收养前审查,尚未建立收养关系成立后的跟踪监督制度。很多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行为往往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因此,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在建立信任与隐私保密的前提下,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情况。方燕建议,应当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防止出现收养家庭失联失控的情况。

方燕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行政主导模式的收养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往往指定或者授权第三方社会组织或儿童福利机构等来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但现有收养评估制度仍然存在些问题。比如委托第三方参与评估的依据仅仅是《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审核标准如何、由谁主导,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具体效力如何认定等。

此外,方燕提醒,民法典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应当尽快出台收养制度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光明日报)

 

台盟中央:构建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非法生产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隐患的儿童玩具;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无人代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等。对此,台盟中央建议尽快推动构建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台盟中央建议,由相关立法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研,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认真研判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奠定实践和法理基础。

台盟中央表示,围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对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相关要求,要及时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适当扩充,修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要细化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管辖、诉前程序、诉讼权与义务、举证责任等相关要求。(网易)

 

 环 保 

浙江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设立国家生态文明日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发展大局,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需要凝聚广泛共识,形成全民行动。为此,浙江代表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形式,将8月15日确定为“国家生态文明日”。

目前,浙江、贵州、西安等多个省、市都已设立生态日,已有16个省、1000多个县开展了生态文明系列创建活动。(中国新闻网)

 

张伯礼:建议全面取缔野生动物经营集贸市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伯礼提出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他认为,现行法律保护野生动物范围有限,鉴于近年来数次重大传染病与食用、接触野生动物有关,而该类野生动物并未在原法所列目录中,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除水生野生动物不做修改外,陆生动物建议扩至全部品种。

此外,张伯礼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这些内容:“除医疗用途外,禁止个人和饭店、酒店、茶楼等餐饮机构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面取缔野生动物经营集贸市场。禁止私自藏匿、家养饲养野生动物。”(人民法院报)

 

 残 障 人 士 关 爱 

吕世明:加快建立无障碍设计和设施产品认证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联副主席)

我国目前有8500多万残疾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近2.5亿,未来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除此以外,孕妇、儿童、大量伤病人员以及社会所有成员都将是无障碍的受益者。

吕世明表示,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快速发展,成效显著,但由于法规制度中对相关实施部门缺乏强制性和有效罚则,导致现实中无障碍设计和设施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为此,他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加快建立无障碍设计和设施产品认证制度:

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组建专家团队系统梳理有关标准、法规和其他规范,对无障碍设计和设施产品认证予以专项研究,起草制定全国统一的无障碍认证技术、人员、机构、服务、设施、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

建立分工合理、高效运营的工作机制。起草认证规则,适时出台我国无障碍环境设计和设施产品认证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争取建立政府引领、机构参与、利益方认可的无障碍认证长效机制。最后,推广无障碍认证采信应用,将无障碍设计和设施产品认证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