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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2016-03-11

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慈善法草案进行说明。我们来看看三审稿有哪些变化?

热点一:更多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三审稿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前,二审稿规定,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热点二:基金会管理成本比例提高至15%。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基金会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相比原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支出和管理成本的要求有所放宽。

热点三:增加关于“募捐”、“骗捐”规定。草案规定,若慈善组织未依法报备募捐方案,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另一新增条款则是剑指骗捐:“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热点四:向信托公司开放慈善信托。草案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在二审稿中,慈善组织才能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热点五:如获通过则明确慈善法实施日期。三审稿在末尾给出了时间表: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