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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构建利于慈善事业的税制环境

2016-03-10

(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主任郑功成)

审议慈善法草案,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还涉及精神文化层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慈善法的落地将有助于我国通过慈善事业发展塑造整个社会的向善氛围,对社会力量的健康发展也将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

当前,与慈善法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收。因为税收和慈善都是用于公共利益,两种资源如何配置需要仔细考量。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对慈善捐赠免于收税,这样可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但对我国来说,真正要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的税收环境,不能只靠慈善法,也要靠税法。美国就没有慈善法,但是美国的税法里面有相关条款,并且还有十分管用的遗产税、赠与税,值得借鉴。将慈善法和税法结合起来,有利于共同解决慈善的税收问题。

慈善法草案中对税收问题已经作出了部分回应。首先,是慈善事业在申请税收减免时将更加体现公平性。按照慈善法草案,被认定是慈善组织就必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不再需要一案一议,这就促进了税收优惠的公平性。

其次,是税收减免额度的结转。慈善法草案规定允许减免额度可以在3年内结转使用,兼顾了企业的需求,给了企业一个参与慈善的自主权,通过连续计算额度的办法,不仅能够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还能激发更多大额捐赠。

最后,慈善法草案规定用于扶贫济困的捐赠要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这表明政府将从税收政策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以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参与扶贫济困。扶贫不能光靠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精神、文化和道德力量也很重要,如果能通过一种社会机制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这本身就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加深。

当前,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慈善捐助免税可能会成为一部分人逃税的避风港。要避免这个现象,需要监管部门把好关。第一是登记关,应当明确慈善组织相关章程,要求其满足相应的条件。第二是公募关,对于公开募捐,公募主管机关要做好考核,把握好募的钱干了什么,不能随便什么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发起募捐。第三是税收减免关,公募税收减免还要做好考核和审核。第四是慈善活动的运行监督关,如果在运行过程当中得到举报,主管部门认为有问题,就应该进行现场调查。最后一关是违法处罚关,明确慈善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罚。

此外,在制定慈善法后,还要抓住契机尽快研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只有这些税种开征起来,才能与现行税收减免政策一道,营造真正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税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