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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萍:建议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深改内容 搞好顶层设计

2016-03-10

“当前,我国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应放尽放,并将下放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曹金萍建议,将社会组织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国家层面搞好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猛,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曹金萍坦言,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社会组织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就曹金萍观察,由于我国长期存在“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的状况,政府包办过多社会事务,再加上相关政策解读、知识传播和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及规律认识不足,在理解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问题上存在偏差,造成“三不”、“四少”的状况,即不重视、不放手、不信任;过问少、服务少、研究少、支持少。

“政府与社会组织错位现象严重,导致政社不分。社会组织有很多直接是在政府的扶植下产生,或者是从政府部门中脱离出来而设立的,与政府存在密切的联系,甚至直接受政府的指挥,其独立性、民间性特征不明显。”曹金萍坦言,尽管中央有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但从目前落实情况看,脱钩并不彻底。有的协会、商会仍在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有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作为自己的内设机构,财务由其统管,人员由其安排,工作由其布置,使行业协会丧失了社会团体的功能和作用;有的行业协会借助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强拉企业入会,乱收费,乱摊派,干扰了经济发展环境。

曹金萍建议,要通过深化改革,将政府不应行使的职能、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务,转移给社会组织。要尽快真正实行政社分开,理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要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此外,社会组织法规体系不完善也在制约社会组织发展。曹金萍说,目前涉及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在实体性规范方面明显不足,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在社会保险、人事管理、金融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严重不足,不仅自身定位难、注册难、融资难、吸引人才难、生存难,还出现了信任难、监管难、参与难等问题。

至于如何健全法制,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造制度环境,曹金萍建议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基本形成后,适时推动立法工作,以实现新型政社关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首先,全国人大尽快起草制定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针对新社会组织的登记成立、管理体制、监管方式、政府补助、税收优惠、信息发布、财务收支等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范明确,条件成熟时,起草制定《社会组织法》。其次,要分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志愿服务法、慈善事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法等专项法律法规,从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募捐与捐助、财务及收支管理、评价与监督等方面加以规范,切实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此外,曹金萍建议适当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可参照山东、广东等地的做法,从资金、人数等方面提出更加具体的意见。在乡(镇、街道)以及社区范围内活动的城乡基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注册资金目前要求不低于3万元,建议下调至1万元;一些新兴产业,成立行业协会时,会员人数是否可以不再严格限定在30个及以上,而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