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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建议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

2016-03-04

在我国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有48件,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只有5件。相比环保法实施以前有了较大突破,但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纠纷依然只露了冰山一角,与社会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3月3日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环境公益组织不少,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起诉主体却有限,相当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为起诉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无缘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此外,由于诉讼经验问题、调查取证问题、费用问题等,适格的环境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还是相当有限。

吴青指出,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其他机制障碍,比如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的归属问题。

她告诉记者,社会环保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所得的赔偿金不能支付给社会组织。最高法院正在协调财政部、环保部探讨设立专门的账户或基金,用于此类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治理案中污染后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结余的款项还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等必要费用,目前,海南、昆明、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

吴青认为,在支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设计,建议最高法院加快这一制度的建立,从而从制度上推动更多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