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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伟:用法治的力量助推慈善发展

2016-04-06

慈善法通过审议后,面对枯燥的法律条文,很多人都“不明觉厉”,心里有很多疑问,比如,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有哪些规范和促进措施?对慈善募捐和捐赠有哪些规定?慈善信息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又有哪些监督措施?3月29日,我们的培训请来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于建伟主任,详谈《慈善法》的制定过程和背后花絮,解析12章条文的重要规定和亮点。他认为,慈善法的制定是我国慈善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对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具体来说,可用八个“更”来概括:

慈善事业发展空间更广阔。慈善法取“大慈善”概念,将慈善活动由扶贫、济困、救灾扩展到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慈善法鼓励人人参与慈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捐赠财产和志愿服务都是慈善;捐赠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都是慈善;适度扩大慈善募捐主体范围,有效动员和吸纳社会慈善资源,等等。这些规定具有时代特征,符合发展趋势,对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慈善事业发展空间,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更便利。按照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将更简便,由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先行审批改为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明确慈善信托主管部门,设立慈善信托由批准改为备案,意在激活慈善信托;确立网络募捐法律地位,为老百姓做善事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

慈善活动更规范。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关联交易、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慈善服务等都作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使各类慈善活动的主要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慈善行业更透明。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慈善信息公开方面的责任,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原则、范围、平台和时间要求等作了系统规定。这对于促进行业自律、方便社会监督、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慈善氛围更浓厚。将弘扬慈善文化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慈善法,将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培养慈善专门人才作为有关机构的法定职责,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等等。慈善法的这些规定,将进一步增强全民慈善意识,优化社会慈善氛围,激发社会成员义行善举的热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力量。

促进措施更完善。专章规定促进措施,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措施,比如:对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对慈善事业的土地和金融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等等。这些规定的贯彻落实,将给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监督管理更有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包括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慈善组织信用制度和评估制度等;规定了慈善行业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确立组织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大格局。

慈善力量更强大。十多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年度慈善捐赠额从十年前不足百亿元发展到目前的千亿元左右,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数超过60万个,大部分在公益慈善领域开展活动,建立的公益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每年受益人群达数亿人次。可以预期,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来引领、推动和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用法治的力量助推全社会崇德向善的力量,必将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更大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