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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误读《慈善法》: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

2016-03-17

3月16日上午9时,孕育十年的《慈善法》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上,以2636赞成票表决通过。多家媒体在第一时间跟进报道。

随报道而来的,却是网友们对《慈善法》的强烈质疑,许多网友认为“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是一条恶规定,把个人的募款权否定了,使个人再无求助的渠道。该话题一度成为热门微博。

细看网友的评论可以发现,之所以大家的反应这么激烈,是源于对“募捐”这个含义的不理解,将“募捐”和“求助”混为一谈。两者该怎样区分,南都公益观察为大家带来解答:

个人公开募捐≠个人求助

《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是指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财产的行为。公益目的指以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

简单来说,为一个特定的人发出求助筹款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行为;如果为一群不特定的人进行公众筹款,则属于公开募捐行为。以汶川地震救灾为例,如若个人为帮助整个震区受灾群体开展灾后重建而进行公开筹款,该行为就构成个人公开募捐行为,被《慈善法》所禁止;而如果为灾区的某个受伤的孩子筹钱,该行为属于个人救助。

而个人救助是自然法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内。所以《慈善法》规定个人不可以公开募捐,但是并未禁止个人求助。个人遇到困境,发出求助信息,不受任何法律限定。个人求助不仅包括对自己个人的求助还包括帮身边的亲朋好友的求助,甚至还包括帮助素不相识的人的求助。此外,对给予个人求助行为的支持,《合同法》称为赠与,亦即求助者和救助人之间你情我愿的行为。

个人为何不能发起公开募捐?

这并不是中国《慈善法》特有的规定,世界各国也都是如此规定。该条法规的法理源于个人财产不可分离。

募集来的财产进入个人所有权范围以内,个人就对它有充分的支配权利,外人难以对善款进行有效监督。而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在使用募捐财产时就无法“任性”,它需要严格遵照机构章程、相关制度规定,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从而规避风险。

个人求助引发的财产纠纷可以借助民法和刑法解决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问:既然个人公开募捐会发生善款滥用问题,那个人求助呢?当然也会。

2015年,南京柯江夫妇为4岁患有脑部脊索瘤的女儿求助,借助于社交媒体的传播力量,短时间内筹集了400万元善款。求助者曾承诺会公开治疗费用流水,但到了美国后一家人就没了下文。网友开始质疑善款使用,还有人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该夫妇募捐和使用善款的行为进行调查。但最终却无法认定该夫妇的行为构成犯罪。类似的新闻还有不少,如“安徽女子救女童被狼狗啃完四肢,骗捐80万“、”女子借天津爆炸事件,微博骗捐96576.44元“等等。

之前我们提到个人对募集来的财产有充分的支配权,但该支配有一个隐设的前提,即个人处于困境。他人赠与个人财产是用于帮助个人解困的,如果个人的困境已经解除,募集资金已经超过资金需求的时候,赠与者可以要求返还。而对发起个人求助信息的人来说,当募集的款项已经足以解困的时候,应当以同样的渠道告知不再接受赠与,如果没有告知,将构成欺诈行为。民法规定欺诈要返还,如果这种欺诈金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被刑法定为“诈骗罪”。

以往,个人求助主要发生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在比较局部的熟人圈范围内开展,双方的信息也比较对称,纠纷较少。但是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和人际网络,信息不对称带来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出现了许多极端的个案。相较于需要按照规章制度使用资金的机构来说,个人对募集来的善款的合理使用更多取决求助者个人的责任觉悟。如果发生纠纷,虽有法律通道解决,但是想要获得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需要付出相当高成本。有专家建议民间机构组建志愿服务网络,对网络上的个人求助信息进行甄别,以更好帮助赠与者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另外,《慈善法》虽明令禁止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显然,《慈善法》又为个人参与慈善提供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所以说,切莫误读《慈善法》,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南都公益观察)